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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是淳安的宝贵财富,经过多年探索,淳安已走出一条保水护渔之路。但在保护渔业的同时,仍有小部分人受利益驱使,非法捕钓。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7日晚上10时左右,王某在淳安县安阳乡某水域内,使用一套电捕工具(电杆捞盘1付、12 伏电瓶1只、升压器1只)非法电鱼,电捕渔获物18.9千克。
案件处理
淳安县政府通告2017年4月15日至7月15日为休渔期,安阳乡水域在该期间实行季节性休渔。当事人王某在禁渔期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作业,严重扰乱了禁渔秩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主体适格、具有行事责任能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在禁渔期捕捞、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第(四)项有关规定,当事人王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审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敲舟古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温馨提醒
我县新修订的《淳安县渔业管理办法》将我县的渔业管理措施以立法形式予以固定。为了保护我县有限的渔业资源,促进渔业产业持续向好发展,让我们携手同行,如发现电鱼违规行为,欢迎拨打渔政举报热线:6481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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