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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作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规
在理念原则上有哪些新提法呢?
一是《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体现新发展理念。
在总则第三条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将生态环境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贯穿始终,为我省全面提升环境治理,统筹生态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遵循。
二是体现“大生态”“大环保”格局。
法规名称从立项时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修改为《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涵盖范围更广泛、内容更丰富、指向更综合。使用“生态环境”的概念代替环境保护法中“环境”概念,与时俱进对碳达峰碳中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数字化改革、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新内容予以规定,促进污染防治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转变。
三是注重统筹协同,体现齐抓共管、一体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条例》在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目的是强化垂直管理体制下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地。为推动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实现生态环境共治共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针对基层反映强烈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不清的问题予以正面回应,在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其有关职责,要求建立并实行网格管理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日常巡查制度,同时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协助工作。考虑到开发区(园区)如果能够实现区内污染集中防治,将大大减轻企业环保压力,产生治污的规模效益,提升企业经营效益,为此,《条例》专门明确了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污染防治的主要职责,要求编制区内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加强区内污染集中防治。
来源 | 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浙江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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