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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鱼儿 于 2015-6-26 22:50 编辑
随着城乡经济加速发展,民间借贷日趋活跃,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家庭纠纷、人身伤害、非法拘禁等事件频繁发生。因民间借贷涉及的资金额度大,人员众多,情况复杂,其风险一触即发,越来越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形式特点 调查发现,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 城乡大量闲置资金持有人,因担心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行为受到打击,部分借贷人员利用了资金持有人的这一保守心态,在亲朋好友之间以无息或低息形式借资,大家彼此心照不宣地筹集资金,然后再以高利贷出,从中赚取利差。 二是典当、租赁行业抵押、质押借贷。 部分房地产商、中小企业主,因企业经营发展急需资金,以在建楼房或是经营的实物资产质押、抵押形成借贷。 三是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借贷。 国家批准设立贷款公司,目的是为了对那些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扶持,帮助解决其发展经营中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它属于一种“只贷不存”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央行规定,贷款公司的自营贷款利率和接受的委托贷款利率,要控制在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否则超过4倍的就属于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在实际操作的法律层面,对贷款利息又无限额规定,导致部分贷款公司从银行将资金贷出,然后再以高利转借出。由于对其行为缺乏有效监督,极易让高利转贷犯罪合法化。 民间借贷的特点: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 现实中不难发现,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朋好友和同事熟人之间,他们遍布城乡各个阶层和利益群体,具有多元性的特点。因借贷主体多元,涉及面广,一旦发生一起高利贷事件往往会引起一个地域的震荡,且极易酿成群体性事件,处置起来十分艰难; 二是贷款利息高额。 因民间借贷规模少则数万元,多则几十万、上百万元,贷款期限少则三两个月,多则半年,一般情况不超过一年,因借贷期限短,利息高额,除少数亲朋好友无息或是低息外,大部分借贷均会高出银行同期利息的数倍。在利息结算方式上,要么一次性从本金中扣除,要么本金加利息直接增加借款人的金额,要么按月付息,附加逾期罚款条款等。 三是借贷计息隐蔽。 为逃避法律法规的约束,借贷双方形成攻守同盟,借贷凭证写成借条,且不标注利息及计利方式,一旦东窗事发,对簿公堂,高息放贷的债主们也易逃过法律的制裁。 四是讨债手段凶残。 高息放贷的债权人为了让贷出的资金如期收回,同时确保保值增值,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往往会利用黑白两道作后台实施暴力收贷,对届时不能如期归还的“一讨二逼三要命”,一旦出了问题有后台撑腰,暗中为其放行。 同时也存在债权人找债务人的亲友威胁逼讨,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出面讨债的往往是他们收养的“打手”,或者是按讨回金额提成的“黑帮”,带有黑社会性质。 二、民间借贷的危害 民间借贷双方最易发生矛盾纠纷的是利息。因借贷双方缺乏有效的过程监管,其行为表现为无序状态,给社会管理带来诸多危害。 一是干扰正常金融秩序。 由于民间借贷以自身牟取暴利为中心,其行为隐蔽性高,外人不易觉察。多数资金来源于亲友,且借贷双方约定不合理,存在不合法的经济权益和经济责任,加上刑法中除高利转贷罪外无民间违规发放高利贷行为的打击条文,其风险极难控制。若任其自由发展,则会扰乱正常的金融借贷、储蓄秩序,破坏社会金融稳定。 二是滋生各种违法犯罪。 虽说民间借贷是对正规金融的有益和必要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但民间借贷是以谋利为中心,以个人赚取利差为目标,由私人从亲戚朋友融资或是从银行贷款,再以高出银行利息的数倍贷出,极易形成非法集资和高利转贷罪。 他们往往会以资金周转、资金搭桥等为由,承诺高息为诱饵,大量吸收民间闲置资金,一旦吸收来的资金被挥霍掉、资产被转移,或是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时,当事人就会选择逃匿,此时原有的借贷行为,即便转化成了非法集资或是诈骗犯罪。 大家在催讨债务的过程中,极易发生打架斗殴、绑架、非法刑拘等恶性刑事犯罪,或是雇佣“打手”、“黑帮”,形成黑社会组织犯罪等等,如此以来,民间借贷便成了滋生各类违法犯罪的土壤。 三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因民间借贷期短、利高、难偿还,一旦个人在借贷延期后仍无法偿还,或是利滚利后无法还清时,极易导致家庭破裂;企业借贷,虽解了燃眉之急,但增加了企业财务成本,若难以支付到期本息,一般会采取新吸贷款偿还到期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恶性循环,直至企业停产甚至破产,甚至出现借贷人恶意诈骗财物还债或弃厂逃匿。 在借贷人无力偿还款项时,担保人也会凭空增添巨额债务,在经济、工作、生活上背负沉重负担。民间借贷带来的债权债务纠纷,所涉人员群体众多,情况极其复杂,处理难度极大,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隐患也非常突出,要么聚众围堵地方党政机关或是以其他过激方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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