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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桐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的案件,孝顺女婿阮某华因为采挖1株南方红豆杉被判了刑。
桐庐森林公安局侦查查明,因阮某华的丈母娘身体一直不好长期吃中药,需要用到一味中药“红豆杉的根”。2018 年 12 月下旬,阮某华将桐庐县新合乡松山村里潘自然村山上的“野生红豆杉”采挖并运到新合乡新四村其丈母娘家的地里种植,方便他挖树根煎药。途经松山村村口时被目击者阻止,被告人阮某华又将该株红豆杉运回并种在里潘自然村养鸡场前面的空地上。经鉴定,涉案的树木为野生南方红豆杉1株。经桐庐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杭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复核,该株南方红豆杉价格为人民币 8000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 1 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阮某华案发后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等法律规定:被告人阮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追缴被告人阮某华以移植方式采伐的南方红豆杉1株(现仍存活),收归国家所有。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罪名详解与相关法律规范
名词解释: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的内容,故意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行为对象: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必须是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或者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不包括人工种植的树木)。
法条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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