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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业主委员会的一些法律问题
按:一直心存一念,心存侥幸,我也总以为一切都会向着好的方向改变。如今,盼星星盼月亮一样盼来的希望又似灰飞烟灭。作为公民,有些事情,不可不说,不能不说;哪怕白说,心存责任,无惧无悔。
2013-4-1日, 千岛湖镇千岛花园住宅小区迎来了来自新北社区的一份公开信和一份公告。它们分别是《致全体业主的一封信》和《千岛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报名公告》。 这是一件好事,也是我们千岛花园乃至整个淳安所有住宅小区都企盼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终于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我曾为了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奔走呼告两三年,没有结果。相关单位众口一词:“关于成立业委会的建议,我们也已向居易房产和物业公司提出小区存在的问题,并在积极动员房产公司对小区内不完善的设施设备进行整修,需待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整修完善,条件成熟后再成立业委会比较好。”(此话引自2011年10月26日,淳安县建设局答复网上12345关于我们千岛花园住宅小区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等相关问题对我们小区的回复)对于政府相关部门、个人的“神回复”我表示十分的理解。因为,业主们成立业委会,这就是直接动了相关人员的蛋糕,动了相关单位的利,动了某些利益集团的抱团的经济基础。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是一件非常普通的事件,也是国家对开发商、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的硬性要求。要求他们都必需配合、协助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 浙江省政府规定首次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在千岛花园小区里跟我一样,有成立业委会想法的人,有热心小区事务的人,有责任心责任感的人,有信心做好小区事情的人……有很多。可是,我们分别以个人、小集体、甚至大联合去找社区与建设局相关部门,要求协助我们成立业委会,三年来,都一直没有被人重视与允诺。答复给我们的只有那句:“时机未成熟”,相关单位和个人,大家众口一辞。甚至,美女柴县长也为此出面叫县府办洪主任给我们协调各方,可最后还是音信全无。 政府相关部门所谓的“时机未成熟”带来的直接后果是: 1、我们小区一期二期业主丧失了在小区保修期到期之前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的机会,目前三期业主也将于今年六月份过保修期; 2、小区内物业服务多年以来处于最小最微服务状态,整个小区内设施严重损坏无人修,卫生环境差强人意,园林绿化基本处于野生状态,安全防范基本靠运气; 3、物业公司(开发商)成了小区的天生“主人”,他们在社区(乡镇镇府)与建设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堂而皇之的在小区里行业主之宜,而业主们反倒成了处处利益受侵害的奴隶! 4、在小区建设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小区内规划有业主们的公用空间,比如:幼儿园、老年活动中心、阅览室、运动场、停车场、物业办公场所以及部份经营性用房(收益后用来维持业主委员会运作)等等。可如今,这些个本来属于业主们共同的产业,却成了一些人,一些单位的福利! 这些是我们能看得到的,可以了解得到的东西,还有一些广大业主们根本无法验证、无法了解的一些权益:小区内基础、土建、强弱电、给排水、消防、隐蔽工程等等的验收是不是真的过关了?验收是不是真合格了?这里面有没有猫腻?所有这一切,只有等到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根据规划局的一些资料,找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评估验收才能明白。 业主委会员,说到底,就是一个业主们议事论事的平台,是一个小区业主们的一个自律、自治组织。如今社区(乡镇政府)拒绝让各个小区的业主们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样一个组织,其理由总是用“时机未成熟”来搪塞之。
其实,真正的原因,不言自明:为了利。而这利,是从广大业主们身上生生的给夺了去的! 一年一年又一年,淳安很多小区自建成已经十多年,我们千岛花园小区也已经有八年多了,说话间,过了今年6月,我们小区第三期房子的保修期也已经到了(8年)。真不知道,淳安县建设局所说的时机未到,这所谓时机是要到什么时候,难道是要到我们的房子70年的使用期到了以后吗? 在这里对某些人,某些单位呵斥一句:有些钱,烫手。别嚣张,莫伸手,伸手必被抓;莫贪财,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如今小区内人心涣散,业主们的心态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你们不解决我的问题,我就拒交物业费来无声抗议。以开发商、物业公司为首的阵营,用业主们不交物业费为借口,或以见不得人的手段,在社区、乡镇政府、建设局等等部门那里赚得了同情。并和这些部门沆瀣一气,把小区看成是官家、商家的产业,而根本没有把小区真正的主人——业主放在眼里,在小区里乾坤大挪移,坑蒙拐骗,简直可以说是无法无天。可以这样形容如今小区物业管理的现实:除了业主,其它物管部门、开发商、物业公司、社区(乡镇政府)谁都可以到小区里来主张一下利益;淳安的小区,成了这些个利益集团的良田,个个都有不小斩获。 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这么多年了,淳安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为什么这么难?难就难在各方如何面对“利益”上。开发商、物业公司是商业企业,唯利是图,这是他们的本份,倒是可以理解。可政府相关部门,管理机构,利字当头,很多人都迷失了;利字当头,很多人就会走偏走歪。 在政府一些人眼里,他们才是国家的主人,其它人都得是服务从者,倾听者,最少也得是个沉默者,王道必须通达。 敬告某些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别为了眼前之利,断了你的大好前程,成为阶下之囚,望好自为之。 如今,淳安的绝大部分小区都面临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问题。在这里给业主们普个法: 1、每一个购买商品房的业主,你买到的并不只有某一套房子,而是小区的整宗地的使用权。(请你们拿出你们的房产证好好看一看)也就是说,从小区门岗开始,小区里的每一寸土地,你都有份,你都花了钱买到了手。 2、你的房价款里除了购买房子以外,你还支付了:公用部分面积的滩派;、小区内花园、道路的使用权;所有为小区配套的公用建筑、设施、场所的使用权等等。换句话说:你就是小区法定的主人。 3、物业公司不是小区的管理者,而是一个提供服务的商业公司。它是由小区业主们通过选聘或者公开招标而来,其主要目的是为广大业主服务。物业公司应该把所服务的项目、标准公示,每到年终,由业主们根据服务标准来评定物业公司的工作,做得好,留用,做不好,劝退,重新选择其它公司。 4、如果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业主有权拒交物业费,直到物业公司做好其份内工作为止。如今政府(社区)把业主不交物业费跟业主能否参选业委会成员挂起钩来,这是一种违反法律的做法,政府应当立即改正这个错误,以免吃官司。 5、物权法规定,业主委员会在机构上不隶属于社区(政府),没有上下级,也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是社区(政府)有义务为业委会成立提供各方面的协助和协调。业委会在工作、业务开展上,接受政府相关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协助。
另外,关于小区内收停车费的问题也来说一说。
现在淳安住宅小区内停车收费基本上都是物业公司和社区在违法操纵。为什么呢?因为,收费主体不对。那小区内的停车位应不应该收费,如果收,收费主体到底是谁呢? 住宅小区内由于各种原因,车库、停车位不够,在道路上或者把原绿化区块改造后用来停车,这是占用了广大业主们的权利,所以停车方给付一定的补偿是合理的。关键是,这钱由谁来收才对呢?回答是肯定的:由业主来收,也就是说由业主开业主大会决定,其它人一概无权主张小区内的权利。物权法明确指出,这事毋庸置疑。 现在,社区(政府)、物业公司谎称:“县政府有文件同意让物业公司来收取这个停车费用,物价局也有批复。”这是相关人员、单位无法无天,视法律为儿戏,视百姓为草芥,布的弥天大谎。经过多方的查证,我才发现,他们说的“政府文件”原来是指千岛湖镇城区公共停车位收费的一份相关单位联合发布的一份政府文件。其中是有一条里面提到了住宅小区内停车收费。可是这个文件上说:小区内停车收费的收费标准可按照城区停车位的收费标准来收取相关费用,而不是说由物业公司、社区(政府)来主张在小区内收费! 这不是骗钱,简直就是在抢钱!强烈要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重视这事,在这朗朗乾坤、昭昭日月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怎么能让物业公司如此明目张胆的把老百姓给欺负?!对于这种赤裸裸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今天特向淳安县的公检法机关举报,请公检法立刻介入调查,抓他一批,以儆效尤。 住宅小区,关系到你我他,我们每个人花了巨额的代价买的房子,寄希望能在此扬眉吐气、当家作主,结果还是在这里受人不白之欺,是可忍,熟不可忍! 鱼头在此呼吁:淳安县所有购买商品房的业主们清醒起来,让我们团结起来,共同去争取我们的利益;不要让这些利,糊里糊涂、不知不觉、不明不白的流进了他人的腰包! 有了业主们的主张,小区会更加美好!
2013、4、6于千岛花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