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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八次县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4日 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做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淳安县千岛湖镇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其他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淳安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建管局)负责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研究制定千岛湖镇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计划及建设年度计划;统筹做好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管理和县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运营等综合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人社、民政、公积金中心、千岛湖镇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指导、配合和行业监管等工作。 四、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通过集中新建方式筹集,并按照布局要求,可在商品住宅、拆迁安置房等住宅项目中配建。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根据房源分布情况和申请人情况,按下列原则实行配租: (一)单人户申请家庭可申请非成套住房或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或小套型成套住房; (二)两人户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一居室住房; (三)三人(含)以上户、单身带10周岁(含)以上异性子女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二居室住房。 非千岛湖镇户籍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认定为申请家庭人口数。 五、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具体建设标准参照《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应当有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装修。 六、县建管局应根据县政府下发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及时为建设单位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按幢办理确权手续。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为县政府或县政府指定的机构。 七、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向县建管局备案后,方可进行配租。 八、经县政府同意后,可将在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抵押,向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也可将已初始登记的公共租赁住房抵押,筹集其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二章 准入管理 九、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准入。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千岛湖镇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中低收入标准,该标准由县建管局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3.申请家庭在千岛湖镇无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或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在千岛湖镇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千岛湖镇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千岛湖镇无房,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千岛湖镇的住房资助能力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县建管局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5.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该标准由县建管局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非千岛湖镇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在千岛湖镇用人单位工作3 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3年以上; 3.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该标准由县建管局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千岛湖镇无房。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千岛湖镇的住房资助能力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县建管局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上述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位于千岛湖镇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淳机构,以及登记注册地在千岛湖镇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的,需提交法人组织的授权书。 十一、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含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以及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父母、子女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千岛湖镇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一)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 (二)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房和单位自管房; (三)申请家庭成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将原有房产转让后未满5年的,原有房产不纳入房产面积核定范围,但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除外。 十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房源调配及公告发布: (一)编制方案。县建管局编制配租方案,确定配租房源、受理对象、受理日期及程序、分配办法等; (二)发布公告。县建管局在媒体和社区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公告中应明确受理对象、受理时间、受理地点、受理审核流程、房源基本情况及租金标准等内容。 十三、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保障对象群体实行分类申请、统一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向县建管局领取并如实填写《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填写完整的表格和所需材料提交所在单位,单位初审后提交县建管局。无用人单位的申请人直接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所需材料提交县建管局。 (二)审核。县建管局牵头,各部门配合,民政部门按照《淳安县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办法》(淳政办发〔2011〕243号)文件要求,做好申请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 (三)公示。县建管局对经审查基本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在媒体、政府网站和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配租管理 十四、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优先保障、职住平衡、统筹管理、分类配租的原则进行调配: 房源优先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并统筹用于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配租,具体配租方案在公告当中明确。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度假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园区内职工配租,多余房源应交由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 十五、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公开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人员数量。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其保障资格终止。未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满,根据届时制定的申请条件对轮候人员的资格再次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条件的,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终止。 第四章 租赁管理 十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除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其他申请家庭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 十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部门制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提高时,承租人仍按原合同确定的租金标准缴纳至该年度结束,下一年度按照新的租金标准缴纳;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降低时,次月起承租人按降低后的租金标准缴纳。 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允许过渡期限不超过3个月,期间仍按原标准缴纳租金。对超过期限,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有其他住房而不搬的,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和物业管理等开支,具体办法由财政、建管局另行制定。 十八、房源配租完成后,公共租赁房产权所有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示范文本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 十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各方主体相关情况;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三)租赁期限、用途;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五)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六)房屋押金; (七)房屋使用及修缮; (八)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情形; (九)房屋腾退及验收; (十)用人单位相关职责; (十一)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十二)其他约定。 二十、产权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为承租人提供稳定的租赁保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各项生活基本设施的正常供给,不得无故中止租赁关系和服务内容。 二十一、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将房屋用于自住,不得转租、闲置、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应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 承租人有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11号)、《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行为,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理。 二十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子女如符合就学、社会救助、医疗保险条件的,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及租赁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三、用人单位、社区应当协助产权人做好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的催缴、租赁管理等工作。单位出现倒闭、破产、歇业及注销、吊销等情形或承租人辞职、调离单位、户籍、生活地发生变动的,单位应主动配合产权人办理退房或合同变更手续。 二十四、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承租人如需继续租赁的,应由用人单位统一向产权人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产权人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住房。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五、千岛湖镇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统一信息平台进行管理,产权人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二十六、产权人应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一房一档,并将相关管理情况定期报县建管局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程序中的各类文本、表单格式由县建管局监制。 二十七、本细则自2012年 12月1日起试行,其他乡镇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二十八、本细则由县建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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