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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 安县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时间:2013年10月14日—2013年10月20日,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请反馈到县城建城管局物业办(环湖北路655号),联系人:徐海波,联系电话:64827696。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使住宅小区停车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淳安县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停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地包括:
(一)住宅小区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位),不包括业主私人所有的车库(位);
(二)住宅小区区域内的地下人防工程依照规定允许用作停车的泊位;
(三)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而设置的公共停车泊位;
(四)属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所有的尚未出售、出租的空置车库(位)。
第四条 住宅小区的停车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受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以下简称停车管理单位)。
第五条 小区的停车场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小区规划的地下车库和地下人防工程允许用作停车的泊位,应当有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二)机械停车泊位应当有专人值守;
(三)在小区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设置的停车泊位,应当有明显的标志标线,并且不能影响消防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擅自改变车库(位)的使用性质,将其挪作他用。
第七条 小区的停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小区内原则上只允许停放本小区住用户的私家小型客货车,禁止停放大客车、大货车;
(二)购买了车库(位)的业主应当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库(位)内,将公共停车泊位让给小区其他无车库(位)的业主和住用人;
(三)遵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公约和小区车辆管理制度,服从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
(四)依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停车费用;
(五)车辆应当停放在指定的位置,禁止在小区大门口、楼道口、消防通道、人行道、地下车库出入口、业主车库门口、绿地等场所停放;
(六)商业往来顾客的车辆不得停放在小区内,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外来访客的车辆停放须服从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占用其他业主车位临时停放的,应当在汽车挡风玻璃处留好联系电话。
第八条 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通过拓宽、平整或硬化小区路面等方式增加停车位。停车设施改造需占用小区绿地的,可采用建树荫车位、铺设植草砖、搭设花架等方式补偿绿化面积。对停车位特别紧张的小区,在不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对小区道路进行合理划线,实行单侧停车、单向行驶的方式,同时采取措施限制外来车辆停车过夜。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出租小区车库(位)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小区配套的车库(位)出售、出租给非本小区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故意囤积车库(位),不向业主出售、出租;
(三)向单个产权人出售两个(不含)以上车库(位)。
第十条 小区地下人防工程依照规定允许用作停车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县人防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对小区车辆逐一登记,核发停车证。
第十二条 小区内的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车辆,应当按停车管理单位划定的位置统一停放。
第十三条 对临时进出小区车辆的管理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与停车管理单位商定,并报业主大会通过。若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区门口设置明显的标识,禁止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第十四条 不得阻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环卫清运车等车辆进入小区,不得对其收取停车费。
第十五条 实施停车收费的小区,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与停车管理单位共同制订小区停车管理方案,确定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小区内停车位的供需关系及车主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参照县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确定。
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实施停车收费的,其标准暂由物业服务企业参照县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
第十六条 停车费收入,除用于小区停车场地、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开支外,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或者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第十七条 属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所有的尚未出售、出租的空置车库(位)实施停车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产权单位与停车管理单位参照县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对实行停车收费的小区,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向县物价局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办理收费标准备案手续:
(一)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方案;
(二)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的书面报告;
(三)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停车收费资格证明(至少出具下列之一):
1、业主委员会证明;
2、含停车收费内容的《物业服务合同》;
3、产权单位的产权证明或者产权单位的委托经营证明。
第十九条 小区的停车收费应当建账立制,实行独立核算。停车管理单位每年定期在小区内公布停车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实行停车收费的小区,应当在小区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收费标识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及投诉电话等内容,做到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有乱收费、收费不开财税部门统一票据等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为停车管理单位的,停车管理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档案,并与其招投标、资质升级、评优评先直接挂钩。
第二十二条 小区停车管理是小区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需要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县建管局(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停车管理单位依据本办法做好小区的停车管理工作;城管大队负责查处违规占用绿地停车、破坏绿地改建停车位的行为;园林管理处负责对小区绿地改建停车位的工作进行审批和监督。
(二)县交警大队负责处理影响他人通行或者影响消防安全并经停车管理单位劝阻无效的停车行为。
(三)县规划局负责查处和整治擅自改变车库(位)用途的行为。
(四)县物价局负责查处停车管理单位的违规收费行为。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小区的停车管理纠纷进行协调处理;未设立社区的乡(镇),小区的停车管理纠纷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业主自治管理和社区化准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30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淳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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