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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公告 根据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淳安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与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13]182号)文件规定,县物价局会同县财政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含辉照山原06省道拆迁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详见附件1。 2、经济适用住房分割单套计算时,应增减相应的层次差价(详见附件2),并相应折算年限折扣,年限折扣率标准为每年2%,年限自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至向财税部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之日止。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拆迁(征收)户经济适用房享受对象,以截止2014年年底为时间节点,针对超过5年年限以上部分的年限数,在享受经济适用房上市政策的基础上,每年再给予2%的折扣,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4、辉照山原06省道拆迁安置房参照“经济适用房上市办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转为国有出让土地,并同等享受拆迁(征收)户经济适用房享受对象的特殊优惠政策。 5、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非住宅房产上市交易时,免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6、上述评估价格及标准适用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计算依据。 附件:1、《淳安县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表》 2、《层次差价率标准》 淳 安 县 物 价 局 淳 安 县 财 政 局 淳安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 2014年4月11日 附件1 淳安县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小区名称 | | | | | | | | | | | 曙光新村 | | | | | 绿园新村 | | | | | 朝阳新村 | | | | | 辉照山原06省道拆建安置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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