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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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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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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相关政策——国税函[200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增值税征收率”小贴士——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政策——
    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总结(“营改增”之后)            增值税优惠政策汇总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对比实务表 <小陈税务>
事项
新政策
            财税[2014]57号
旧政策
财税[2009]9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符合简易计税方法条件的)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含税卖价/(1+3%)*2%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依照3%征收率
依照6%征收率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自来水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依照3%征收率
依照4%征收率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前后政策对比表<徐贺>
简并后的新政
            财税[2014]57号的规定
简并前的旧政
            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总结:财税[2014]57号文只是一个征收率的简并调整和降低,并不涉及其他实体政策的变化,但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等特殊项目具体计算增值税时相应的公式应该调整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和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计算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公式是一致的。这个问题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尽快修改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否则执行中又会出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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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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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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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个人看了也不清楚,如要办理,还是要到窗口上去办。
该会员没有填写今日想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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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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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无处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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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懒得看,反正该缴缴
开心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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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0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最牛家长 发表于 2014-6-19 09:52
懒得看,反正该缴缴

多收你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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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定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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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0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中小企业是个好事,对整个经济的发展也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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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0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吃不消啊,上个月扣了4千多块,都给国家做贡献了
开心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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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0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最牛家长 发表于 2014-6-20 14:41
吃不消啊,上个月扣了4千多块,都给国家做贡献了

个人所得税?  赚这么多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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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千岛炊烟 发表于 2014-6-20 23:37
个人所得税?  赚这么多干嘛

我搞不清楚是什么,反正是被抢走了
开心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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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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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6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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