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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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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7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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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淳政办发〔2014〕127号
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msohtml1/01/clip_image003.gif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农民财产权利,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等文件精神和“无违建县”创建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县积极做好村庄地籍调查、地籍信息化建设,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多、土地权源资料不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难,以及农民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全县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新城)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结合“无违建县”创建要求,全力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妥善处理宅基地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
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尊重历史、妥善处理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1992年1月1日初始登记完成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修建、扩建或翻建的,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二)1992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在对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依法处理后,按土地利用现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对于独幢超出规定使用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无违建县”创建的政策处理后,标注相关面积。
(三)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6日《关于全面控制新增违法建筑的实施意见》(县委办发〔2014〕26号)下发之日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的,按违法占用前的地类,并根据全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序补办用地审批手续,之后按上述第二条款处理。
(四)2014年3月6日《关于全面控制新增违法建筑的实施意见》(县委办发〔2014〕26号)下发后的违法占地建房,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三、严格规范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规范填写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妥善保存土地登记档案资料,严格按照“先处罚、后补办、再登记”的程序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对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超占宅基地的宗地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批准面积依据用地红线用实线标注,违法超占位置的应当用虚线标注,并注明批准面积和超占面积。违法超占面积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超出使用面积的附房、晒坦、猪栏等不得绘制、标注。
(二)对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搬迁、下山移民等原因,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原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城市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三)对拆旧建新的,国土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批新建宅基地时,应当同时办理原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手续,收回原宅基地土地权利证书;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新宅基地登记手续时,应当同步办理原宅基地注销登记手续。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原宅基地注销登记的,由国土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国土部门公告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对依法继承房屋或在1997年国务院相关文件确认“一户一宅”政策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四)对于符合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在对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模拟审批面积进行处理(处罚)后予以补办。
(五)“无违建县”创建需要补办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预验,并通过“无违建县”创建验收后,凭一户一档资料、有偿使用费发票、测绘资料申请办理(审批表附后)。
四、强化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新城)对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各村开展调查摸底,并及时办理确权登记发证。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审查、核对审批资料,尤其是分户、调剂的建房户,对不符合分户调剂政策的不得上报,国土部门要积极配合,严格审核,对上述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确权发证。
同时,要加大对宅基地权属争议的排查力度,建立健全权属争议排查信息库,及时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状况,有效调处化解土地权属争议矛盾。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新城)和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土地巡查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新发生的宅基地违法占用行为,有效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秩序。
附件:淳安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办证呈报表(补)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msohtml1/01/clip_image004.gif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县各群众团体。
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msohtml1/01/clip_image005.gi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msohtml1/01/clip_image005.gif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8日印发

附件:
淳安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办证呈报表(补)
  编号: 淳(     )农房审补(2014)第   号
建房户主:(盖章)
建房地点:      乡镇       村委会    
申请人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申请办证在册常住人口
   
性别
出生年月
与户主关系
户口性质
独生子女
  
证号
工作单位(户籍村)
现有房屋情况
本户申请办证宅基地总面积        平方米为             年建造
  
  
另:该户不存在邻里纠纷,否则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户主):                                见证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用地情况
申请理由
  
土地坐落
申请土地面积
      
四至位置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土地类别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村委会意见
经村(居)委会集体讨论,同意       户使用土地      平方米,其中主房        平方米,    层,附房     平方米,现予报批,同意该户补办用地审批和登记发证手续。
  
  
村委主任(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经办人:                       所长: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意见: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盖章)
  
                                                       年    月    日

县人民政府批准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1、本表格一式二份,国土所、县国土资源局各执一份。
         2、用地红线由规划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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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7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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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7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好事情希望下面赶紧落实到位,我家的房产证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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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7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木林森 发表于 2014-12-17 10:46
好事情希望下面赶紧落实到位,我家的房产证都没有

快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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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7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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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7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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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7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农民的土地要是能够上市就好啦
开心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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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7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实现好群众的利益、维护好群众的利益、发展好群众的利益是本届政府的最大任务。给予农民土地财产权是解决农村问题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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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7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我们原先的土地使用证已经回收了,好像听说是整好后统一发放土地使用证的。
开心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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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8 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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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最牛家长 发表于 2014-12-17 12:08
农民的土地要是能够上市就好啦

政府帮你上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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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杭州众博教育 发表于 2014-12-17 13:58
实现好群众的利益、维护好群众的利益、发展好群众的利益是本届政府的最大任务。给予农民土地财产权是解决农 ...

实现好群众的利益、维护好群众的利益、发展好群众的利益是本届政府的最大任务。给予农民土地财产权是解决农村问题的核心要素。——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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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恬静 发表于 2014-12-17 17:08
我们原先的土地使用证已经回收了,好像听说是整好后统一发放土地使用证的。

说不定到时候,你不在村里的,土地证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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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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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8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早年似乎做过
老母鸡抱空窝——不简单(不见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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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此一时,彼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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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8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一直没给我家办证{:1_252:}

碰到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下面办事的速度就慢吞吞了
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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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8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但愿好事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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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8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秀水一家亲 发表于 2014-12-18 07:37
说不定到时候,你不在村里的,土地证就没有了

这样是有点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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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8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不敢相信
开心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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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你想自己买卖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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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8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秀水一家亲 发表于 2014-12-18 11:51
你想自己买卖是不可能的

所以说嘛
开心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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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那就没有自由买卖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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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8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秀水一家亲 发表于 2014-12-18 13:42
那就没有自由买卖可言

那农民还是没用
开心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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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永远都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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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8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秀水一家亲 发表于 2014-12-18 07:37
说不定到时候,你不在村里的,土地证就没有了

不会吧{:5_399:}
开心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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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9 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需要完善
老母鸡抱空窝——不简单(不见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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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9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一切皆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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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2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政府到底想干什么?为执行中央新政打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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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2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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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2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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