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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料集中营] 真凭实据晒冤情,企盼正义纠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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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1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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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1193812870 于 2015-1-5 20:45 编辑


千岛湖“阳光水岸”汪建华受贿冤案:多少蹊跷和掩盖?!
一、子虚乌有的“权钱交易”!
    假如,你是一个开发商。2003年,你向县政府购买了160亩土地,并在这块土地上建起了厂房。2006年,县政府却因其他用途强制收回了这块土地,且此时土地出让价格与当年相比已经成倍增长,而政府回购却是按03年出让的原地价及你建造厂房和辅助设施实际评估费用给予你补偿,作为商人,你会怎样?
    假如,你还是这位开发商人。2000年,你以70年租期向某单位租赁100亩土地,并投资种植了绿化苗木。2010年,正值苗木长大成林之时,结果政府又以新城建设为由强行要求收回这片土地。关键是按当时政府出台的赔偿政策应赔偿近180万元,而政府在实际回收时只补偿剩余期限的租金及林地的补偿费,而不是按绿化苗木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并且最终只给予赔付了95万元。作为投资商人,你从中获利了吗?对这样的回收和补偿心甘情愿吗?
    实际是:作为两块土地两个项目中途夭折的投资开发商—东方巨龙投资(杭州)有限公司的余进,由于在千岛湖还有其他投资项目有求于政府,只有忍气吞声并无条件的配合政府进行上述两宗土地的回收,虽说不上血本无归也可谓损失惨重!在与政府公权的交集中,开发商成了名副其实的弱势亏损方。然而,正是这两宗让开发商余进经济利益受损的土地强制回收,却成了此后检察院公诉及法院判决汪建华以权为余进谋取利益的事实和证据。由此,不可思议的蹊跷就这样发生了:检方指控的汪建华涉“阳光水岸”受贿案,开发商余进竟违背常理为这两个亏损项目在三年后行贿一个毫不相干的人汪建华158万元!子虚乌有的“权钱交易”汪建华受贿案由此而来!

二、县领导是否应获业余劳动酬劳?
    检方指控,在千岛湖“阳光水岸”系列行贿案中,原淳安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汪建华收受开发商余进158万元(含酒店卡、相机、借用汽车)。然而,余进之所以送以上钱物给汪建华,真实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原来,二十多年前,几乎同年龄且相邻乡镇的汪建华和余进,一个是当时县委机关报的副总编,一个是刚转业地方的爱好写作的复退军人,因为投稿而相互结识,且各自结婚的爱人又是同一乡镇供销社的好姐妹。自此,汪和余成为好友,多年风雨人生后的2005年,汪建华担任了县委办主任;2007年1月被任命为县委常委;2010年7月,调任宣传部长。而经过多年商海搏击的余进也成了外商投资企业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负责在千岛湖地产投资项目。至此,这时原本相熟的朋友似乎又开始了一段新的命运交集,出于彼此真诚信任和情意相投,也应余进相邀,在余进公司开发“阳光水岸”楼盘项目之始,及此后“红色古道大连岭”、“丁香堡山岳旅居”、“孟关良水上俱乐部”的项目决策及实施开发推进中,好友汪建华不仅利用大量业余假日给予余进制定战略性的商业定位策划,还充分利用自己同学及其他人脉资源多方邀请联系全国当时最具权威的多位地产界策划设计大师来到千岛湖免费为余进项目实地指点把脉。在后期的楼盘营销策略上,“阳光水岸”也正是得益于汪建华给余进策划的“车厢效应”(楼盘定价跟着当地龙头绿城房产走)营销方案,使得该楼盘成为当时千岛湖热捧楼盘且身价倍涨,取得不菲效益。另外,为解决楼盘内“丁香休闲度假酒店”近千床位客源,汪建华以自己对当地人文历史地理的充分了解,利用业余假日通过先期大量实地考察、可行性分析,选择当地两处偏僻山村最终确定“红色古道大连岭”和“丁香山岳旅居”两个项目,建议余进进行战略性合并投资开发。而在被余进公司采纳,并确定立项进行投资开发后,汪建华不仅在这两个项目的大局战略上予以极赋新颖的文化点子创意,而且在涉及项目内具体景点布局规划、景观文化设计、施工推进、后期包装宣传等方面花费了大量心血创作出一整套方案交付余进,并一一被余进采纳实施。正是基于朋友对于自己事业的如此倾力付出,在此期间余进相继向汪建华提供了酒店会员卡、相机并借给其汽车一辆便于汪出行联络方便,以及给予了汪110万现金卡的劳务酬谢。在这些项目实施过程中,汪建华并没有利用公权(职务权力)为余进谋取任何利益上的好处,检方对此也没有任何指控,也充分证明这纯属朋友间情谊帮助。做为一个县级领导汪建华利用自己的业余爱好和劳动,为朋友余进进行项目策划而获取总计158万的财物,不言而喻就是余给予汪的合理酬劳!

三、取证存疑——证人去哪儿了?
    汪建华涉千岛湖“阳光水岸”受贿案庭审中,上诉人及辩护人明确指出,汪建华审前供述与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有六处关键供述不一致,记非所供,侦查人员多处完全按照自己侦查意图添加或篡改供词,并进行选择性记录,对定罪有利的予以记录,对定罪不利的辩解不予记录,录像中的说法与讯问笔录记载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如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汪建华在2013年8月26日审讯中,在回答侦查人员有关余进送财物原因的讯问时,明确回答:“因为我和余进是多年的好朋友,我给余进提供了很多策划方面的帮助,主要是因为策划方面的原因,他对我表示感谢。”但在讯问笔录中却被记成了“主要因为我是淳安县里的领导,先后担任过县委办公室主任、县委常委、经济开发区主任、宣传部长等职务。他送我上述这些财物,主要是希望能够和我这样的领导层面搞好关系,毕竟余进在我们淳安这边投资开发了好几个项目,他当时希望跟我处好关系,跟政府走近一点,方便他开展工作,万一碰到什么问题,能够帮他宏观上协调疏通一下关系。”)。这完全是歪曲、篡改汪建华的口供,是侦查人员将自己的侦查思路及意图,变成汪建华的供述,涉嫌伪造口供,故该供词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让人不得不对侦查机关制作笔录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所怀疑,这些存疑取证,让人有理由怀疑汪建华受贿案,更多的就是牵强附会莫须有的别有用心的制造对汪建华“权钱交易”的一种陷害!而且既然汪建华的笔录尚能发现如此多的疑点,未出庭的证人余进的讯问笔录与其本人所要表达的意思是否真实一致?此案在一、二审的庭前、庭审过程中,汪建华及其辩护人一再口头、书面地提请证人余进出庭对质,汪建华甚至不止一次在法庭提出,如果证人余进出庭说是因为汪的权力而送的这些钱物,他马上愿意认罪伏法,话已悲壮至此,何以就是不让此案唯一的行贿人余进出庭?!而行贿人目前就关押在看守所,不存在证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或受条件限制不能出庭的情形。真相总是越辩越明,证人出庭才能查清事实还原真相。众所周知“安徽叔侄”、“萧山五青年”等冤假错案的发生不都是在证人证言的质证是不客观不完整的情形下形成的吗?而此案庭审中,控方却始终在证人出庭这一问题上躲闪回避。因此,有理由问:控方究竟想掩盖的是什么?!在如此关乎此案行为定性,关乎汪建华罪与非罪,关乎其人生命运甚至是关乎其家破人亡的唯一关键证人,究竟去哪儿了?

四、蹊跷和遮掩:司法可耻!
    权钱交易已成社会腐败根源所在,也是老百姓深恶痛绝的。千岛湖“阳光水岸”系列受贿案对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受贿官员的查处彰显了法律正义,也让当地群众拍手称快。然而,由于涉及官员众多,许多真相却被竭力遮掩,而一直为余进提供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商业策划咨询而获得合理酬劳的汪建华却被判受贿罪,司法难避寻找替罪羊的嫌疑!习总书记在今年的政法工作会议上讲: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的是非界限不清楚。那么,原淳安县宣传部长汪建华案不正是习总书记所说的“许多案件”之一吗?不会是少数执法人员办的一个不讲良知的典型案例吗?遵循习近平总书记“让每一位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子当中都享有公平正义”,同样是这个时代赋予法律的神圣使命。“要规范每一个细节,要澄清每一处疑点,要把好每一道关口,用万分的努力来防止万一的错误,坚决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是杭中院领导对全市人民的郑重承诺。世界著名的哲学家、法学家曾说过:一次错误的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一次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误判却是污染了水源。原审判决认定汪建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纯属错判,应予以纠正。而纵观汪建华受贿案庭审,检方指控汪犯罪的证据是如此疑点重重,证人的口供又是如此蹊跷、不合情理,控方对关键证人出庭对质拒绝理由又是如此的遮遮掩掩不可告人!这对当今健全法制社会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追求司法独立公正精神意义层面而言,汪建华受贿案传递的似乎是一种附庸权力的司法之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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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防止冤案?还是繁殖冤案?
         ——千岛湖汪建华案之八问

    今年是杨乃武先生逝世一百周年。一百多年前,杭州曾经出了一个震惊全国的惊天大冤案——杨乃武与小白菜。一百多年后,在同一个杭州又诞生了一个现代版“杨乃武”——我的丈夫汪建华。我真心期望杭州这一首善之地能杜绝“杨乃武”牌的杭州制造。
    一问:杭州市中院为什么反对证人出庭作证如此坚决? 201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在讨论新《诉讼法》时就第187条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作了专门说明: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只要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一审对我丈夫的定罪就是凭检察院收集的三个人的证言,在本案被告要求三人出庭对质的情况下,一是检方人员立即反对,二是该法庭审判长以提高司法效率、减低司法成本为由予以断然拒绝,而裁定书上甚至连理由都没有。试问还有什么效率和成本比理清事实更重要?比一个无辜之人被冤判12年重刑更重要?根本原因就是杭州市中院不想核实证据,不想查明案情,不想正确判决!
    二问:杭州市中院为什么在裁定书当中对最重要的时间证据避而不答?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有何时、何地、何人、何因、何果的问题。如果时间都不对,那事情就定假不疑。我丈夫是2007年1月12日才被杭州市委任命为县委常委(见任职文件),而余进坪山工业园区160亩土地的所有政府回收工作及手续都完成于2006年。证人郑百成却说我丈夫2006年就以县领导的身份联系落实这块土地的回收,这样牛头不对马嘴的证言难道不需要核实吗?余进100亩农用地的回收也一样,明明是2010年底由青溪新城、坪山林场、县关工委、余进公司四家单位研究决策的事(后附相关证据),而此时我丈夫汪建华已在县委宣传部工作达半年之久了。杭州中院这样的裁定,是不是说我丈夫虽已在监狱,但今天开发区决定的事,只要汪建华以前在开发区工作时过问过,也要他负责吗?荒唐莫过此,罪名莫须有。
    三问:杭州市中院为什么牵强附会地定罪行贿?余进160亩工业用地,政府是按成本价收回的,而100亩农用地是按政府的政策(淳政办【2008】220号文件)的半价收回的。如此苛刻的条件被收回,还需要托请别人打招呼吗?余进从中获利了吗?为如此低价被政府收回的土地,余进会拿上百万元去行贿,余进有何请托的证词吗?这合常理吗?
    四问:杭州市中院为什么把工作交流认定为打招呼?我丈夫2008年只管开发区,应千岛湖度假区常务副主任江华平(现为副县长)之邀前往讲课,课间茶休时相互聊起当时最难完成的外资招商任务,谈到要加快一系列现有外资项目的推进,这样的聊天也是罪证?为什么讲课前一周江华平去我丈夫办公室请他讲课时,两人单独在一起又没谈。难不成工作交流只要谈到余进或者余进项目就是打招呼?就连强悍蛮横的一审都羞于认定,杭州中院二审时却发现了“新大陆”,那是不是说一审在放水渎职?!
    五问:杭州市中院为什么否定我丈夫的智力成果?我丈夫按“三老”满意模式(三老:党委老帅、老百姓、老板),通过自己的智力策划给老板脑袋换“芯片”,为余进丁香堡酒店等项目提供市场定位、营销、运营等方面的策划,而且余进也是按照我丈夫的策划进行的项目开发(这种策划没有使用任何公权力),并由此大获其利,这也算犯法吗?我丈夫把巨额城市资本引入偏远农村,使浪川狮古山村、文昌王家源村面貌大变样,由此带动乡村旅游大发展,这都是无法否定可验证的客观事实,难道这些都不能算智力成果吗?
    六问:杭州市中院凭什么断定我丈夫没有房地产策划能力?是因为他非专业身份吗?请问世界第一咨询公司美国的麦肯锡,他的创始人为什么是会计出身?!而中国房地产策划第一人王志纲是新华社记者出身!央视千岛湖水下古城直播策划人是谁?千岛湖青溪新城策划人是谁?淳安规划展示馆的策划人是谁?金紫尖、三井尖、紫竹峰、大连岭等乡村旅游的策划人是谁?都是汪建华!淳安人都知道,就是杭州中院不知道?!
    七问:杭州市中院为什么无视伪证?我丈夫在杭州市纪委被连续关了26天之后,又紧接着被杭州市检察院从早上(上午在纪委办案中心,下午在市检察院)开始不间断审讯到凌晨1点多,是他的同步录音录像讲的真实?还是侦查人员连审讯次序都颠倒的编录真实?杭州中院的裁定书中却以“审讯时间较长,涉及内容较多,虽然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审讯顺序并不完全一致,但是……”来搪塞。明眼人都知道,审讯时间就是再长,只要是如实记录不是事前加工,哪会有内容与顺序的矛盾!更知道,在长时间连续审讯、头昏脑胀、极度疲惫、画押不画、审讯不止的情况下,签名按指印是怎么回事。真正的原因是先有笔录后有审讯,不然为何有多达六处大幅大段的篡改和添加。这简直是给中国法律人丢脸,更是给杭州两院(检察院、法院)抹黑!
    八问:杭州市中院为什么出尔反尔?今年两会期间,杭州中院曾公开向全市人民承诺:要规范每一个细节,要澄清每一处疑点,要把好每一道关口,用万分的努力来防止万一的错案,坚决杜绝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面对以上七大问题,你履行了一点承诺了吗?你让人感到的是权力附庸的形象,这样的所作所为,不是防止冤案,而是繁殖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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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世轮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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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1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希望还原事实!
外甥打灯笼——照旧(照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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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世轮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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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1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作为老百姓也真不知道是非曲直一头雾水
外甥打灯笼——照旧(照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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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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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1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希望有关部门能本着“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任何一个好人”的态度,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复审。

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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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杭中院应该要还原真相,不能让好人蒙冤!!!!!!!  发表于 2015-1-4 15:20
游客
希望好人能出来,真相能还原!!!!!  发表于 2015-1-4 15:19
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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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定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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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1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从文中看,余进在这两块被政府强制收回土地上明显投资损失很大,根本没必要事后两年多为此去行贿不相干领导,法院却以此为判决依据,牵强附会纯属扯蛋!!!
这就是杭中院的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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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尔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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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本帖最后由 y@110 于 2015-1-1 00:14 编辑

阳光水岸一案疑点是多,求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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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定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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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相信看过此文之后的人都会得到这几个事实
1、汪建华的身份:汪建华曾担任县委办主任;2007年1月被任命为县委常委;2010年7月,调任宣传部长;
2、余进的身份:外商投资企业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负责在千岛湖地产投资项目;
3.汪建华和余进是20多年的朋友并且汪建华和余进两人的妻子也曾是在同一个单位的好姐妹。
4.而且20多年后,在汪建华 担任县领导之后,两人又有了新的命运的交集。
5.出于彼此真诚信任和情意相投,也应余进相邀,在余进公司开发“阳光水岸”楼盘项目之始,及此后“红色古道大连岭”、“丁香堡山岳旅居”、“孟关良水上俱乐部”的项目决策及实施开发推进中,好友汪建华不仅利用大量业余假日给予余进制定战略性的商业定位策划,还充分利用自己同学及其他人脉资源多方邀请联系全国当时最具权威的多位地产界策划设计大师来到千岛湖免费为余进项目实地指点把脉。在后期的楼盘营销策略上,“阳光水岸”也正是得益于汪建华给余进策划的“车厢效应”(楼盘定价跟着当地龙头绿城房产走)营销方案,使得该楼盘成为当时千岛湖热捧楼盘且身价倍涨,取得不菲效益。另外,为解决楼盘内“丁香休闲度假酒店”近千床位客源,汪建华以自己对当地人文历史地理的充分了解,利用业余假日通过先期大量实地考察、可行性分析,选择当地两处偏僻山村最终确定“红色古道大连岭”和“丁香山岳旅居”两个项目,建议余进进行战略性合并投资开发。而在被余进公司采纳,并确定立项进行投资开发后,汪建华不仅在这两个项目的大局战略上予以极赋新颖的文化点子创意,而且在涉及项目内具体景点布局规划、景观文化设计、施工推进、后期包装宣传等方面花费了大量心血创作出一整套方案交付余进,并一一被余进采纳实施。正是基于朋友对于自己事业的如此倾力付出,在此期间余进相继向汪建华提供了酒店会员卡、相机并借给其汽车一辆便于汪出行联络方便,以及给予了汪110万现金卡的劳务酬谢。在这些项目实施过程中,汪建华并没有利用公权(职务权力)为余进谋取任何利益上的好处,检方对此也没有任何指控,也充分证明这纯属朋友间情谊帮助。做为一个县级领导汪建华利用自己的业余爱好和劳动,为朋友余进进行项目策划而获取总计158万的财物,不言而喻就是余给予汪的合理酬劳!
     基于本文所说的,我有几个疑问:1、县领导很空吗?2、假如汪建华不是县领导,余进还会出于【出于彼此真诚信任和情意相投而相邀汪建华帮忙策划吗?3、假如县领导能利用业余时间获得如此高的报酬,你相信还有贪官吗?(当然这是基于你所说的【做为一个县级领导汪建华利用自己的业余爱好和劳动,为朋友余进进行项目策划而获取总计158万的财物,不言而喻就是余给予汪的合理酬劳! 】这个说法或者法院认定这个说法成立)
    发表一点个人看法,如有不妥,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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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三点疑问,本人有不同看法,详见第8页75#。  发表于 2015-1-2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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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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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不了解,希望政府不要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要冤枉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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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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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0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扑所迷离
我的那个她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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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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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扑所迷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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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领导人中难得的好人。早日洗刷冤情,好人一生平安。  发表于 2015-1-5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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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尔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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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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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还好人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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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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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求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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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坛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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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看了楼主空间里的日志,真就如文中所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特别是证人证言,检察院一套,家属面前一套。这样的证人应该被追究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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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仔细看了帖子和楼主的博客,单从其中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证据照片来看,个人觉得160亩土地和100亩林地的事情很牵强、其中疑点重重,检察院没有拿出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利用公权力为余进谋取了利益,从博文中所附的任职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来看,这甚至不是被告任职期间所发生的事情,被告也没有参与土地赔偿的会议决策。还有检察院证人的证词也很有问题,证言很空洞无力、牵强附会,就凭说了一句“他向我打了个招呼”定罪,并没有说明打招呼的时间、内容、后续的行动以及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希望楼主能把法院判决书有关内容公示出来,这样大家看着就比较清楚、明白,也有说服力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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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看明白了!只要让余进出来做证,事实就能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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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71027132 发表于 2015-1-1 00:42
相信看过此文之后的人都会得到这几个事实
1、汪建华的身份:汪建华曾担任县委办主任;2007年1月被任命为县 ...

同问{:1_251:},不过检方对此并没有做出任何解释,感觉有点蹊跷!
开心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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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王哥 发表于 2014-12-31 22:49
希望有关部门能本着“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任何一个好人”的态度,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复审。

让 ...

{:1_251:}
开心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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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qdh人 发表于 2015-1-1 10:06
看明白了!只要让余进出来做证,事实就能清楚了!

我也想这么说
开心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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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qdh人 发表于 2015-1-1 10:06
看明白了!只要让余进出来做证,事实就能清楚了!

我也想这么说
开心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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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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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官场上的事,俺小老百姓不懂
该会员没有填写今日想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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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11: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从楼主所提供的信息看,汪建华与两宗土地案没什么关系。但,汪建华在担任县领导期间利用大量业余时间为余进做策划并接受不低的报酬,作为一个在职县委常委,这样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合乎常情?!假如他不是身居要职的话,余进是否还会找他策划,并支付不低的报酬(策划这个行业咱不是很懂,也许158万不算高,这个数目对于我们底层的小老百姓来说确实非常高了)。
     假如法院认定他的这个收入合法,我想很多领导干部为自己工资外的收入找个合法的理由,不是什么难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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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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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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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世轮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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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最牛家长 发表于 2015-1-1 11:00
我也想这么说

这样对质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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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1 12:00 来自: Invalid
71027132 发表于 2015-1-1 00:42
相信看过此文之后的人都会得到这几个事实
1、汪建华的身份:汪建华曾担任县委办主任;2007年1月被任命为县 ...

看来你的看法是基于这篇文章而言,显然有断章取义之嫌疑。究其原因你并没有真正去了解案情,而只是根据只言片语来予以判断。对于你的看法我有不同意见。1、县领导也是人,难道不应该有自己的业余时间吗?礼拜一至礼拜天,一分一秒都不要休息,这样才显示县领导不空嘛?2、县领导拥有聪明才智,并利用聪明才智,难道这也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3、余进邀请汪建华帮忙策划,首先是汪建华有策划能力,而且很多策划案例在淳安县有目共睹,余进邀请他进行策划难道不可以吗?难道说县领导的策划能力只要用于服务企业或老板就是犯罪,那么整个全国你认为符合这个条件的有多少,是不是都是以权谋私。只能说明一点,你是带着有色眼镜和仇官的心态在看待这件事情。
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1 12:11 来自: Invalid
文章的链接我大致看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点疑问:1、两宗土地回收(160亩和100亩)时间同汪建华的任职时间是风马流不相及,一个是汪建华尚未到开发区上任,且连县领导都不是,土地已经完成回收;另外一宗是汪建华调任开发区半年之后发生的事情。但是,判决书却以这两宗地为主要依据,认定在回收过程中,汪建华为余进以权谋私,并量罪定刑。这样疑问就来了:这两宗土地回收时汪建华连以权谋私的时间和权利都没有,怎么就成了量罪定刑的关键证据?2、博主博客中的材料多处提到,汪建华为淳安县策划的案例,而且真实存在。譬如:大连岭、央视直播水下古城、淳安县规划展示馆等等。这些证明了汪建华有较强的策划能力。那么疑问就来了:作为县级领导,也是一个个体,难道就没有享受公民应有的业余时间吗?既然法律明确公民有自由支配业余时间的权利,那么汪建华通过业余时间,为余进项目进行策划,关键是余进也是按照汪建华的策划开展的项目实施,并由此余进向汪建华提供劳动报酬,不是合情合理吗?3、纪检法的证据真实性存疑。博主博客材料多处提到,汪建华的供述和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很大出入,甚至黑白颠倒,捏造事实。那么问题就来了:这样的证据也可以作为量罪定刑的依据,这样的行否是否说明,汪建华案是否存在不可告人的目的!
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1 12:27 来自: Invalid
{:1_251:}有同感
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1 12:28 来自: Invalid
黑啊这社会是怎么了,难道好人就应该背黑锅吗?!
发表于 2015-1-1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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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1 12:34 来自: Invalid
反对一切形式官商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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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宁波
只能看看没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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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瑶夏梅岐 发表于 2015-1-1 11:48
这样对质更好!

没错
开心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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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希望还原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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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1 14:00 来自: Invalid
有看头了。看来事情真相并非官方所说的那样。
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1 15:11 来自: Invalid
公正执法,勿枉勿纵
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1 15:20 来自: Invalid
说到底,只要证人出来作证就好了!特别是“唯一行贿人”余进,我们怎么知道余进在检察院是怎么讲的呢?楼主日志里面有一篇“检察院侦查人员伪造口供”文章,里面的质证意见就指出侦查人员随意添加、颠倒顺序、主观概括,这让我们旁观者们看看,岂不令人乍舌?现在中国办案怎么这么荒唐!
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1 15:33 来自: Invalid
强烈要求余进出来做证!
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1 15:35 来自: Invalid
先看两块土地的回收事实,明明不在其位不谋其利,明眼人一看就是强加的,我们的法院办案风格就是这样么?难道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个中原由,我们也猜不透。再看汪建华本人,他为余进策划的项目貌似都是造福百姓、利于政府的吧!像王家源、大连岭,两份村支书的证明,这种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好事,总不至于要被判刑吧!
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1 15:40 来自: Invalid
71027132 发表于 2015-1-1 00:42
相信看过此文之后的人都会得到这几个事实
1、汪建华的身份:汪建华曾担任县委办主任;2007年1月被任命为县 ...

就像专家、教授、老师利用业余时间给学生授课收取报酬一样,有些只是违纪而不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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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很明显,得罪人了
不卡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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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1 15:46 来自: Invalid
办案做到公平公正,难道这是个中国梦吗!我也是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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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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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共产党自诩是这个星球最为自信的政党,请问:在此案审中却为何让最为关键的证人余进消失了,杭州中院,你的自信去哪儿了?!余进不就一直在公检手中吗?如果不是想掩盖什么就为何二次开庭都拒绝让其出庭对质!薄熙来公审,王立军还出庭对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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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阳光水岸"案余进交待光送本县各级父母官各色小车就几十辆,最贵的110万,更多收了车的官员现在仍在全心全意为淳安人民服务着!!!
余进怎不就送辆给我呢?要不,女朋友也不会因为我买不起车而分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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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cjs7017 发表于 2015-1-1 19:11
"阳光水岸"案余进交待光送本县各级父母官各色小车就几十辆,最贵的110万,更多收了车的官员现在仍在全心全意 ...

请收到过车的现在仍在全心全意为淳安人民服务着的官员出来走两步!
请收到过车的现在仍在全心全意为淳安人民服务着的官员出来走两步!!
请收到过车的现在仍在全心全意为淳安人民服务着的官员出来走两步!!!
请收到过车的现在仍在全心全意为淳安人民服务着的官员出来走两步!!!!
请收到过车的现在仍在全心全意为淳安人民服务着的官员出来走两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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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1 19:24 来自: Invalid
顶楼上{:5_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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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cjs7017 发表于 2015-1-1 19:14
请收到过车的现在仍在全心全意为淳安人民服务着的官员出来走两步!
请收到过车的现在仍在全心全意为淳安 ...

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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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1 20:06 来自: Invalid
很明显了,都找到替罪羊了,为人民服务的继续在“为人民服务”!
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1 20:06 来自: Invalid
法制社会的法治精神淡然无存!
发表于 2015-1-1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cjs7017 发表于 2015-1-1 19:14
请收到过车的现在仍在全心全意为淳安人民服务着的官员出来走两步!
请收到过车的现在仍在全心全意为淳安 ...

呵呵呵呵{:5_514:}
开心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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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黑锅、白锅都属锅,最主要的是公平公正。人在做天在看,歪曲事实总具太过了,不就叫余进出来作个证,有那么难,这也太没道理了,不冤枉一个好人,不办一桩冤案,不是口号很高的,那就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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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我顶,直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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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1 21:24 来自: Invalid
为了真相!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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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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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05: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看了评论,大家都认为汪跟两宗土地案没有关系,认为汪在在土地案收受贿赂疑点重重,很牵强,最起码从本贴和楼主给出的证据来看,似乎的确没有关系。那么大家不觉得有一个疑问,为何要拿这份疑点重重的事,对汪作出指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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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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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0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水太深,求真相,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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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2 07:12 来自: Invalid
cjs7017 发表于 2015-1-1 19:14
请收到过车的现在仍在全心全意为淳安人民服务着的官员出来走两步!
请收到过车的现在仍在全心全意为淳安 ...

为保护一大批全心全意为淳安人民服务的好官员,就拿汪一人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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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在法律面前是没有好人和坏人之分的,只有遵纪守法和违法乱纪和犯罪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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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2 09:02 来自: Invalid
两宗土地回收的时间和汪建华的任职时间千差万别,这是为什么?
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2 09:29 来自: Invalid
哎,得罪领导了或者没有什么后台,把他拿出来平息千岛湖阳光水岸窝案(尽管他跟阳光水岸系列案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毕竟他也是县领导,对上彰显杭州对千岛湖阳光水岸系列案的重视,对下保护了一大批“为人民服务”的干部。淳安人民都知道的,他只是冤大头。
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2 10:01 来自: Invalid
哇,原来我们的汪常委做过那么多的商业策划,而且在您看来都很成功,可是现在的珍珠半岛的策划也是他做的吧,个人认为不是很成功。其实有没有贪污他们自己心里很清楚,只是这件事就抓了他一个,心里不平衡、不服气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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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基于本文所说的,我有几个疑问:1、县领导很空吗?2、假如汪建华不是县领导,余进还会出于【出于彼此真诚信任和情意相投】而相邀汪建华帮忙策划吗?3、假如县领导能利用业余时间获得如此高的报酬,你相信还有贪官吗?(当然这是基于你所说的【做为一个县级领导汪建华利用自己的业余爱好和劳动,为朋友余进进行项目策划而获取总计158万的财物,不言而喻就是余给予汪的合理酬劳! 】这个说法或者法院认定这个说法成立)
    发表一点个人看法,如有不妥,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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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求送180万,双休日可以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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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宣城
是不是要问下当时的县领导主要负责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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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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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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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2 15:52 来自: Invalid
是是非非,黑黑白白,当事人余进你在哪里啊?出来说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楼主| 发表于 2015-1-2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本帖最后由 1193812870 于 2015-1-3 02:24 编辑

非常感谢大家的关注!欲加之罪,何放无词。正义已被邪恶强奸!法律已被执法人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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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作为老百姓我也觉得汪建华是不是一个托 他要是有那么大能耐 那也是原县领导下的一个替代品  牺牲品
我的世界依旧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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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宁波
==耗子 发表于 2015-1-2 11:43
基于本文所说的,我有几个疑问:1、县领导很空吗?2、假如汪建华不是县领导,余进还会出于【出于彼此真诚信 ...

县领导很空吗?我想县领导也是人做为国家公务员,严格意义上双休加年休及法定节假日,一年有接近四个月假期,余进为何相邀汪建华帮忙策划,这主要基于汪建华是好友而且具备商业策划这方面的才华!央视千岛湖水下古城直播策划、千岛湖青溪新城策划、淳安规划展示馆的策划、金紫尖、三井尖、紫竹峰、大连岭等乡村旅游的策划人都是汪建华!这个淳安人都应该知道!至于报酬高低,那要看做为一个投资商余进是否感到物有所值了,商人是讲投资回报的,许多人出场费或一个金点子也价值千金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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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耗子 发表于 2015-1-2 11:43
基于本文所说的,我有几个疑问:1、县领导很空吗?2、假如汪建华不是县领导,余进还会出于【出于彼此真诚信 ...

我对你提的“疑问”有几点不同看法:
1、县领导空与不空不是关键,按照《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因此,作为县领导也是有休息天和晚上自由时间的。
2、中国还是人情社会、熟人社会,一般人如果有事需请人帮忙,一般肯定是先在熟人圈子里找合适的人。至于你假设汪不是县领导,余是否还找汪策划,我不敢肯定,但从楼主提供的链接中看到有关阳光水岸商品房营销的资料来说,汪为余策划的“车厢效应”是非常成功而且实效显著的。
3、光从汪为余策划的“车厢效应”所产生的实际经济效益,近160元的酬劳实在是太少了(但如果从朋友的角度,这账就不好算了)。
4、作为县领导是否可以利用业余时间的劳动获取报酬,法律上似乎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对此也未作出判定),法治的一大特点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普通百姓或是官员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
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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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讲的在理,认同,顶楼上的{:1_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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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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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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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王哥 发表于 2015-1-2 18:11
我对你提的“疑问”有几点不同看法:
1、县领导空与不空不是关键,按照《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 ...

{:5_385:}关我屁事呀。怎么没有人找你策划?然后给个1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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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s7017 发表于 2015-1-2 17:42
县领导很空吗?我想县领导也是人做为国家公务员,严格意义上双休加年休及法定节假日,一年有接近四个月假期 ...

{:5_409:}然后拿100多万就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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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青天大老爷。求人找我做策划。给个几千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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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辩论的好激烈
我的那个她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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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子 发表于 2015-1-2 19:13
青天大老爷。求人找我做策划。给个几千就够了

你有什么过人才华走两步给大家看看,我急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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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s7017 发表于 2015-1-2 19:21
你有什么过人才华走两步给大家看看,我急需人才!

{:1_247:}凡事理不清的东西多!我是认为做一个公务员接受160多万就算是企业策划的报酬也不好!虽然国家法规上没有规定不能拿。但是作为一个公务员就应该清楚拿了这个钱有说不清的东西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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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如果真的觉得拿这个钱,拿的心安理得可以下海。可以辞了公务员安心做这个企划策划也好!看看人家报酬有没有这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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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本人不针对任何人。只是有事说事!做一行爱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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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宁波
==耗子 发表于 2015-1-2 19:28
凡事理不清的东西多!我是认为做一个公务员接受160多万就算是企业策划的报酬也不好!虽然国家法 ...

法律是讲证据的,何时法律面前真正实现人人平等了才是真的进入法治社会,公务员也是常人,只要是不以手中公权谋取私利,而凭智慧和业余改善提高生活质量本也无可厚非,“法无禁止皆可为”就是此理!此案其实一点也不复杂,汪建华收受资金的行为是劳务所得还是受贿?法庭让证人余进出庭当面与汪建华对质,不就还原真相一清二楚了吗?刑诉法第187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第1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都有义务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害,而与证人对质则是被告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之一。
此案一二审一再拒绝被告和辩护人证人出庭的要求,套用一句网言“所有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都是耍流氓”,那么,所有不敢让证人出庭的判决都是瞎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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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2 20:22 来自: Invalid
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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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尔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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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一个错判会造就多少人受伤害,不仅仅是他个人,更痛的应是他的家人。从博客的内容里感爱最深的是法的不公,公平、公开、公正没体现,而是把不成立的罪名或者说没有力的犯罪依据牵强判决,更何况,汪在千的为人熟悉的应该都会为此感到惋惜,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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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子 发表于 2015-1-2 19:10
关我屁事呀。怎么没有人找你策划?然后给个100多万?

你这耗子就该给你弄点老鼠药吃吃,不关你屁事,你在那说什么话?
我们也只是在网上就事论事,至于没人找我策划,那是我不懂策划,你也没那本事,否则你会在杭州给别人打工?
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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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耗子 发表于 2015-1-2 19:11
然后拿100多万就进去了?

幸灾乐祸?太缺德了吧?
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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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定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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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宁波
王哥 发表于 2015-1-2 21:06
你这耗子就该给你弄点老鼠药吃吃,不关你屁事,你在那说什么话?
我们也只是在网上就事论事,至于没人找 ...

{:1_251:}{:1_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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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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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这个帖子在家长有压力哟。
好久没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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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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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拿了房拿了车拿了票的现在却没事的官员们,你们现在睡得安稳吗?
好久没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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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本帖最后由 1193812870 于 2015-1-8 20:28 编辑
71027132 发表于 2015-1-1 00:42
相信看过此文之后的人都会得到这几个事实
1、汪建华的身份:汪建华曾担任县委办主任;2007年1月被任命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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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jionken 发表于 2015-1-1 11:32
从楼主所提供的信息看,汪建华与两宗土地案没什么关系。但,汪建华在担任县领导期间利用大量业余时间为余进 ...

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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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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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阳光水岸这个案子是典型的糊涂僧判断葫芦案,或许若干年后会有个公正的结论,但或许若干年代后成为了永远的迷案。
好久没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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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游客 60.177.137.x 发表于 2015-1-1 12:11
文章的链接我大致看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点疑问:1、两宗土地回收(160亩和100亩)时间同汪建华的任职时间 ...

非常感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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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游客 60.177.137.x 发表于 2015-1-1 14:00
有看头了。看来事情真相并非官方所说的那样。

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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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游客 125.121.143.x 发表于 2015-1-1 15:35
先看两块土地的回收事实,明明不在其位不谋其利,明眼人一看就是强加的,我们的法院办案风格就是这样么?难 ...

谢谢了!{:1_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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