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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1193812870 于 2015-1-5 20:45 编辑
千岛湖“阳光水岸”汪建华受贿冤案:多少蹊跷和掩盖?! 一、子虚乌有的“权钱交易”! 假如,你是一个开发商。2003年,你向县政府购买了160亩土地,并在这块土地上建起了厂房。2006年,县政府却因其他用途强制收回了这块土地,且此时土地出让价格与当年相比已经成倍增长,而政府回购却是按03年出让的原地价及你建造厂房和辅助设施实际评估费用给予你补偿,作为商人,你会怎样? 假如,你还是这位开发商人。2000年,你以70年租期向某单位租赁100亩土地,并投资种植了绿化苗木。2010年,正值苗木长大成林之时,结果政府又以新城建设为由强行要求收回这片土地。关键是按当时政府出台的赔偿政策应赔偿近180万元,而政府在实际回收时只补偿剩余期限的租金及林地的补偿费,而不是按绿化苗木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并且最终只给予赔付了95万元。作为投资商人,你从中获利了吗?对这样的回收和补偿心甘情愿吗? 实际是:作为两块土地两个项目中途夭折的投资开发商—东方巨龙投资(杭州)有限公司的余进,由于在千岛湖还有其他投资项目有求于政府,只有忍气吞声并无条件的配合政府进行上述两宗土地的回收,虽说不上血本无归也可谓损失惨重!在与政府公权的交集中,开发商成了名副其实的弱势亏损方。然而,正是这两宗让开发商余进经济利益受损的土地强制回收,却成了此后检察院公诉及法院判决汪建华以权为余进谋取利益的事实和证据。由此,不可思议的蹊跷就这样发生了:检方指控的汪建华涉“阳光水岸”受贿案,开发商余进竟违背常理为这两个亏损项目在三年后行贿一个毫不相干的人汪建华158万元!子虚乌有的“权钱交易”汪建华受贿案由此而来!
二、县领导是否应获业余劳动酬劳? 检方指控,在千岛湖“阳光水岸”系列行贿案中,原淳安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汪建华收受开发商余进158万元(含酒店卡、相机、借用汽车)。然而,余进之所以送以上钱物给汪建华,真实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原来,二十多年前,几乎同年龄且相邻乡镇的汪建华和余进,一个是当时县委机关报的副总编,一个是刚转业地方的爱好写作的复退军人,因为投稿而相互结识,且各自结婚的爱人又是同一乡镇供销社的好姐妹。自此,汪和余成为好友,多年风雨人生后的2005年,汪建华担任了县委办主任;2007年1月被任命为县委常委;2010年7月,调任宣传部长。而经过多年商海搏击的余进也成了外商投资企业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负责在千岛湖地产投资项目。至此,这时原本相熟的朋友似乎又开始了一段新的命运交集,出于彼此真诚信任和情意相投,也应余进相邀,在余进公司开发“阳光水岸”楼盘项目之始,及此后“红色古道大连岭”、“丁香堡山岳旅居”、“孟关良水上俱乐部”的项目决策及实施开发推进中,好友汪建华不仅利用大量业余假日给予余进制定战略性的商业定位策划,还充分利用自己同学及其他人脉资源多方邀请联系全国当时最具权威的多位地产界策划设计大师来到千岛湖免费为余进项目实地指点把脉。在后期的楼盘营销策略上,“阳光水岸”也正是得益于汪建华给余进策划的“车厢效应”(楼盘定价跟着当地龙头绿城房产走)营销方案,使得该楼盘成为当时千岛湖热捧楼盘且身价倍涨,取得不菲效益。另外,为解决楼盘内“丁香休闲度假酒店”近千床位客源,汪建华以自己对当地人文历史地理的充分了解,利用业余假日通过先期大量实地考察、可行性分析,选择当地两处偏僻山村最终确定“红色古道大连岭”和“丁香山岳旅居”两个项目,建议余进进行战略性合并投资开发。而在被余进公司采纳,并确定立项进行投资开发后,汪建华不仅在这两个项目的大局战略上予以极赋新颖的文化点子创意,而且在涉及项目内具体景点布局规划、景观文化设计、施工推进、后期包装宣传等方面花费了大量心血创作出一整套方案交付余进,并一一被余进采纳实施。正是基于朋友对于自己事业的如此倾力付出,在此期间余进相继向汪建华提供了酒店会员卡、相机并借给其汽车一辆便于汪出行联络方便,以及给予了汪110万现金卡的劳务酬谢。在这些项目实施过程中,汪建华并没有利用公权(职务权力)为余进谋取任何利益上的好处,检方对此也没有任何指控,也充分证明这纯属朋友间情谊帮助。做为一个县级领导汪建华利用自己的业余爱好和劳动,为朋友余进进行项目策划而获取总计158万的财物,不言而喻就是余给予汪的合理酬劳!
三、取证存疑——证人去哪儿了? 汪建华涉千岛湖“阳光水岸”受贿案庭审中,上诉人及辩护人明确指出,汪建华审前供述与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有六处关键供述不一致,记非所供,侦查人员多处完全按照自己侦查意图添加或篡改供词,并进行选择性记录,对定罪有利的予以记录,对定罪不利的辩解不予记录,录像中的说法与讯问笔录记载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如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汪建华在2013年8月26日审讯中,在回答侦查人员有关余进送财物原因的讯问时,明确回答:“因为我和余进是多年的好朋友,我给余进提供了很多策划方面的帮助,主要是因为策划方面的原因,他对我表示感谢。”但在讯问笔录中却被记成了“主要因为我是淳安县里的领导,先后担任过县委办公室主任、县委常委、经济开发区主任、宣传部长等职务。他送我上述这些财物,主要是希望能够和我这样的领导层面搞好关系,毕竟余进在我们淳安这边投资开发了好几个项目,他当时希望跟我处好关系,跟政府走近一点,方便他开展工作,万一碰到什么问题,能够帮他宏观上协调疏通一下关系。”)。这完全是歪曲、篡改汪建华的口供,是侦查人员将自己的侦查思路及意图,变成汪建华的供述,涉嫌伪造口供,故该供词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让人不得不对侦查机关制作笔录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所怀疑,这些存疑取证,让人有理由怀疑汪建华受贿案,更多的就是牵强附会莫须有的别有用心的制造对汪建华“权钱交易”的一种陷害!而且既然汪建华的笔录尚能发现如此多的疑点,未出庭的证人余进的讯问笔录与其本人所要表达的意思是否真实一致?此案在一、二审的庭前、庭审过程中,汪建华及其辩护人一再口头、书面地提请证人余进出庭对质,汪建华甚至不止一次在法庭提出,如果证人余进出庭说是因为汪的权力而送的这些钱物,他马上愿意认罪伏法,话已悲壮至此,何以就是不让此案唯一的行贿人余进出庭?!而行贿人目前就关押在看守所,不存在证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或受条件限制不能出庭的情形。真相总是越辩越明,证人出庭才能查清事实还原真相。众所周知“安徽叔侄”、“萧山五青年”等冤假错案的发生不都是在证人证言的质证是不客观不完整的情形下形成的吗?而此案庭审中,控方却始终在证人出庭这一问题上躲闪回避。因此,有理由问:控方究竟想掩盖的是什么?!在如此关乎此案行为定性,关乎汪建华罪与非罪,关乎其人生命运甚至是关乎其家破人亡的唯一关键证人,究竟去哪儿了?
四、蹊跷和遮掩:司法可耻! 权钱交易已成社会腐败根源所在,也是老百姓深恶痛绝的。千岛湖“阳光水岸”系列受贿案对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受贿官员的查处彰显了法律正义,也让当地群众拍手称快。然而,由于涉及官员众多,许多真相却被竭力遮掩,而一直为余进提供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商业策划咨询而获得合理酬劳的汪建华却被判受贿罪,司法难避寻找替罪羊的嫌疑!习总书记在今年的政法工作会议上讲: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的是非界限不清楚。那么,原淳安县宣传部长汪建华案不正是习总书记所说的“许多案件”之一吗?不会是少数执法人员办的一个不讲良知的典型案例吗?遵循习近平总书记“让每一位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子当中都享有公平正义”,同样是这个时代赋予法律的神圣使命。“要规范每一个细节,要澄清每一处疑点,要把好每一道关口,用万分的努力来防止万一的错误,坚决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是杭中院领导对全市人民的郑重承诺。世界著名的哲学家、法学家曾说过:一次错误的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一次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误判却是污染了水源。原审判决认定汪建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纯属错判,应予以纠正。而纵观汪建华受贿案庭审,检方指控汪犯罪的证据是如此疑点重重,证人的口供又是如此蹊跷、不合情理,控方对关键证人出庭对质拒绝理由又是如此的遮遮掩掩不可告人!这对当今健全法制社会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追求司法独立公正精神意义层面而言,汪建华受贿案传递的似乎是一种附庸权力的司法之耻!
是防止冤案?还是繁殖冤案? ——千岛湖汪建华案之八问
今年是杨乃武先生逝世一百周年。一百多年前,杭州曾经出了一个震惊全国的惊天大冤案——杨乃武与小白菜。一百多年后,在同一个杭州又诞生了一个现代版“杨乃武”——我的丈夫汪建华。我真心期望杭州这一首善之地能杜绝“杨乃武”牌的杭州制造。 一问:杭州市中院为什么反对证人出庭作证如此坚决? 201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在讨论新《诉讼法》时就第187条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作了专门说明: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只要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一审对我丈夫的定罪就是凭检察院收集的三个人的证言,在本案被告要求三人出庭对质的情况下,一是检方人员立即反对,二是该法庭审判长以提高司法效率、减低司法成本为由予以断然拒绝,而裁定书上甚至连理由都没有。试问还有什么效率和成本比理清事实更重要?比一个无辜之人被冤判12年重刑更重要?根本原因就是杭州市中院不想核实证据,不想查明案情,不想正确判决! 二问:杭州市中院为什么在裁定书当中对最重要的时间证据避而不答?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有何时、何地、何人、何因、何果的问题。如果时间都不对,那事情就定假不疑。我丈夫是2007年1月12日才被杭州市委任命为县委常委(见任职文件),而余进坪山工业园区160亩土地的所有政府回收工作及手续都完成于2006年。证人郑百成却说我丈夫2006年就以县领导的身份联系落实这块土地的回收,这样牛头不对马嘴的证言难道不需要核实吗?余进100亩农用地的回收也一样,明明是2010年底由青溪新城、坪山林场、县关工委、余进公司四家单位研究决策的事(后附相关证据),而此时我丈夫汪建华已在县委宣传部工作达半年之久了。杭州中院这样的裁定,是不是说我丈夫虽已在监狱,但今天开发区决定的事,只要汪建华以前在开发区工作时过问过,也要他负责吗?荒唐莫过此,罪名莫须有。 三问:杭州市中院为什么牵强附会地定罪行贿?余进160亩工业用地,政府是按成本价收回的,而100亩农用地是按政府的政策(淳政办【2008】220号文件)的半价收回的。如此苛刻的条件被收回,还需要托请别人打招呼吗?余进从中获利了吗?为如此低价被政府收回的土地,余进会拿上百万元去行贿,余进有何请托的证词吗?这合常理吗? 四问:杭州市中院为什么把工作交流认定为打招呼?我丈夫2008年只管开发区,应千岛湖度假区常务副主任江华平(现为副县长)之邀前往讲课,课间茶休时相互聊起当时最难完成的外资招商任务,谈到要加快一系列现有外资项目的推进,这样的聊天也是罪证?为什么讲课前一周江华平去我丈夫办公室请他讲课时,两人单独在一起又没谈。难不成工作交流只要谈到余进或者余进项目就是打招呼?就连强悍蛮横的一审都羞于认定,杭州中院二审时却发现了“新大陆”,那是不是说一审在放水渎职?! 五问:杭州市中院为什么否定我丈夫的智力成果?我丈夫按“三老”满意模式(三老:党委老帅、老百姓、老板),通过自己的智力策划给老板脑袋换“芯片”,为余进丁香堡酒店等项目提供市场定位、营销、运营等方面的策划,而且余进也是按照我丈夫的策划进行的项目开发(这种策划没有使用任何公权力),并由此大获其利,这也算犯法吗?我丈夫把巨额城市资本引入偏远农村,使浪川狮古山村、文昌王家源村面貌大变样,由此带动乡村旅游大发展,这都是无法否定可验证的客观事实,难道这些都不能算智力成果吗? 六问:杭州市中院凭什么断定我丈夫没有房地产策划能力?是因为他非专业身份吗?请问世界第一咨询公司美国的麦肯锡,他的创始人为什么是会计出身?!而中国房地产策划第一人王志纲是新华社记者出身!央视千岛湖水下古城直播策划人是谁?千岛湖青溪新城策划人是谁?淳安规划展示馆的策划人是谁?金紫尖、三井尖、紫竹峰、大连岭等乡村旅游的策划人是谁?都是汪建华!淳安人都知道,就是杭州中院不知道?! 七问:杭州市中院为什么无视伪证?我丈夫在杭州市纪委被连续关了26天之后,又紧接着被杭州市检察院从早上(上午在纪委办案中心,下午在市检察院)开始不间断审讯到凌晨1点多,是他的同步录音录像讲的真实?还是侦查人员连审讯次序都颠倒的编录真实?杭州中院的裁定书中却以“审讯时间较长,涉及内容较多,虽然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审讯顺序并不完全一致,但是……”来搪塞。明眼人都知道,审讯时间就是再长,只要是如实记录不是事前加工,哪会有内容与顺序的矛盾!更知道,在长时间连续审讯、头昏脑胀、极度疲惫、画押不画、审讯不止的情况下,签名按指印是怎么回事。真正的原因是先有笔录后有审讯,不然为何有多达六处大幅大段的篡改和添加。这简直是给中国法律人丢脸,更是给杭州两院(检察院、法院)抹黑! 八问:杭州市中院为什么出尔反尔?今年两会期间,杭州中院曾公开向全市人民承诺:要规范每一个细节,要澄清每一处疑点,要把好每一道关口,用万分的努力来防止万一的错案,坚决杜绝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面对以上七大问题,你履行了一点承诺了吗?你让人感到的是权力附庸的形象,这样的所作所为,不是防止冤案,而是繁殖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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