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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193812870

[猛料集中营] 真凭实据晒冤情,企盼正义纠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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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1_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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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宁波
晓马 发表于 2015-1-2 21:47
拿了房拿了车拿了票的现在却没事的官员们,你们现在睡得安稳吗?

不仅睡得安稳,还代表淳安人民做着蝶变美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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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y@110 发表于 2015-1-1 21:17
黑锅、白锅都属锅,最主要的是公平公正。人在做天在看,歪曲事实总具太过了,不就叫余进出来作个证,有那么 ...

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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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y@110 发表于 2015-1-1 21:18
我顶,直得关注

感谢您的关注!{:1_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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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感谢!{:1_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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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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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jionken 发表于 2015-1-2 05:19
看了评论,大家都认为汪跟两宗土地案没有关系,认为汪在在土地案收受贿赂疑点重重,很牵强,最起码从本贴和 ...

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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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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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cjs7017 发表于 2015-1-2 21:58
不仅睡得安稳,还代表淳安人民做着蝶变美梦呢!!!

做着蝶变美梦还不算太可耻,最可耻的是还有脸面在路线教育时在台上大谈反腐!
好久没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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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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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一介平民,不知道官场真相!也许还有更大的老虎吧!{:1_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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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耗子 发表于 2015-1-2 11:43
基于本文所说的,我有几个疑问:1、县领导很空吗?2、假如汪建华不是县领导,余进还会出于【出于彼此真诚信 ...

是啊!这个案子法院想要弄清楚是其实很简单的,只要三个证人出庭作证,就能说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而我丈夫不止一次在法庭上说过,只要他们在法庭说我是以权谋私,我马上伏法认罪!?法院为什么不想把案件弄清楚呢?审判长为什么一定要糊涂僧判湖涂案了?{:1_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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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茉莉静静开 发表于 2015-1-2 17:01
作为老百姓我也觉得汪建华是不是一个托 他要是有那么大能耐 那也是原县领导下的一个替代品  牺牲品

感谢您!{:1_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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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英雄所见略同。俺也觉得汪建华就是拿来垫背的,保一方官员们的乌纱帽!!!!!  发表于 2015-1-3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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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感谢最牛家长的关注!{:1_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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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耗子 发表于 2015-1-2 19:31
如果真的觉得拿这个钱,拿的心安理得可以下海。可以辞了公务员安心做这个企划策划也好!看看人家报酬有没有 ...

首先感谢您的关注!在很多年前他就想要下海了,有很多的老板要请他,给他比公务员高的高的工作,是我一定不让他去,喜欢过安稳的日子,喜欢一家人在一起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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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感谢王哥!{:1_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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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宁波
据阳光水岸余进案一二审现场旁听者说,在法庭对余进指控8条罪名中的金融诈骗一罪时,余进当庭辩说:如指控我金融诈骗罪,那么原县某银行行长(已调外地)曾收受其140万贿赂.....审判长当即打断:只回答对你的问题,不要牵涉其他人.....也许,从中我们就能明白为什么在汪建华一案中,法庭百般不让余进出庭对质的原由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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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一辈子勤奋老实、与人为善之人,只要手中有书能在一个角落里呆上一整天的人,不知到底得罪谁呢?!谁一定要跟老实人过不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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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感谢关注!{:1_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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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王哥 发表于 2014-12-31 22:49
希望有关部门能本着“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任何一个好人”的态度,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复审。

让 ...

感谢!{:1_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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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y@110 发表于 2015-1-1 00:12
阳光水岸一案疑点是多,求真相!

感谢您的关注!{:1_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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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应该还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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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1193812870 发表于 2015-1-2 22:34
一辈子勤奋老实、与人为善之人,只要手中有书能在一个角落里呆上一整天的人,不知到底得罪谁呢?!谁一定 ...

这世道确实是的
我的世界依旧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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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王哥 发表于 2015-1-2 18:11
我对你提的“疑问”有几点不同看法:
1、县领导空与不空不是关键,按照《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 ...

王哥分析的到位  从这我也学了不少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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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耗子 发表于 2015-1-2 19:28
凡事理不清的东西多!我是认为做一个公务员接受160多万就算是企业策划的报酬也不好!虽然国家法 ...

为千岛湖做了实事的就算拿160万我也觉得不为过 比任何一个县领导卖了千岛湖的地皮收取贿赂要强得多 何况事实的真相是在哪 从文中和杭中院来看 掩盖了许多真相 这背后是啥我们老百姓也需要看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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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0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晓马 发表于 2015-1-2 22:05
做着蝶变美梦还不算太可耻,最可耻的是还有脸面在路线教育时在台上大谈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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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尔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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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阳光水岸一案水深的无法测了,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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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王哥 发表于 2015-1-2 18:11
我对你提的“疑问”有几点不同看法:
1、县领导空与不空不是关键,按照《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 ...

在老家,用手机上网,不是很方便,晚上回复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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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晓马 发表于 2015-1-2 21:44
这个帖子在家长有压力哟。

帖子也不是坏事。能够理清、还原到底的事实真相,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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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晓马 发表于 2015-1-2 21:47
拿了房拿了车拿了票的现在却没事的官员们,你们现在睡得安稳吗?

倒是原来的王建华睡得安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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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cjs7017 发表于 2015-1-2 22:29
据阳光水岸余进案一二审现场旁听者说,在法庭对余进指控8条罪名中的金融诈骗一罪时,余进当庭辩说:如指控 ...

原县某银行行长(已调外地)曾收受其140万贿赂.


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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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依法治国。
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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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王哥 发表于 2015-1-2 21:06
你这耗子就该给你弄点老鼠药吃吃,不关你屁事,你在那说什么话?
我们也只是在网上就事论事,至于没人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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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汪建华是我见过唯一一位在任期间乘坐公交车的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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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1_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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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这件事我个人觉得没什么可同情的,你老公身居高官要职
,收受好处160万,无论是什么理由沦为阶下囚一点都不冤;只不过是被杀鸡儆猴罢了·习大大说了想当官就不要想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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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3 12:45 来自: Invalid
千呼万唤不出来的司法公正{:1_244:}
 楼主| 发表于 2015-1-3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cjs7017 发表于 2014-12-31 23:38
从文中看,余进在这两块被政府强制收回土地上明显投资损失很大,根本没必要事后两年多为此去行贿不相干领导, ...

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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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3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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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3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佛曰 发表于 2015-1-3 11:04
汪建华是我见过唯一一位在任期间乘坐公交车的县领导。

非常感谢您的关注及对汪建华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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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3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游客 60.191.16.x 发表于 2015-1-3 12:45
千呼万唤不出来的司法公正

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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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52018 发表于 2015-1-3 12:23
这件事我个人觉得没什么可同情的,你老公身居高官要职
,收受好处160万,无论是什么理由沦为阶下囚一点都不 ...

{:5_402:}支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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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1193812870 发表于 2015-1-2 22:24
首先感谢您的关注!在很多年前他就想要下海了,有很多的老板要请他,给他比公务员高的高的工作,是我一定 ...

可是你这下出大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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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王哥 发表于 2015-1-2 21:12
幸灾乐祸?太缺德了吧?

这件事我个人觉得没什么可同情的,你老公身居高官要职
,收受好处160万,无论是什么理由沦为阶下囚一点都不冤;只不过是被杀鸡儆猴罢了·习大大说了想当官就不要想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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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王哥 发表于 2015-1-2 21:06
你这耗子就该给你弄点老鼠药吃吃,不关你屁事,你在那说什么话?
我们也只是在网上就事论事,至于没人找 ...

这件事我个人觉得没什么可同情的,你老公身居高官要职
,收受好处160万,无论是什么理由沦为阶下囚一点都不冤;只不过是被杀鸡儆猴罢了·习大大说了想当官就不要想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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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王哥 发表于 2015-1-2 21:06
你这耗子就该给你弄点老鼠药吃吃,不关你屁事,你在那说什么话?
我们也只是在网上就事论事,至于没人找 ...

{:5_409:}不好意思。我不在杭州给别人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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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对汪建华印象:肚子里有点子,有才干;脑袋里有想法,有思路;没有官僚架子,平易近人。至于受贿之事,局外人没有发言权。根据158万的数额,对照当今贪官,属于超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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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3 15:14 来自: Invalid
真真假假,是非曲直,只有余进出来当面锣对面鼓的进行对质。不知这么简单的,高效的办案方法,法院为什么不用。如果我是法官,我认为这个案件审判是相对较清晰的。首先,余进出庭确认是否请汪建华进行过项目策划。其次,让余进来讲160和100亩土地是否涉嫌汪建华为其谋利。最后,任职文书、两宗土地回收协议及支付凭证,上面都有时间,看看是否是汪建华任期的事情。法院大费周章,意欲为何?
 楼主| 发表于 2015-1-3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相思河边 发表于 2015-1-3 13:32
对汪建华印象:肚子里有点子,有才干;脑袋里有想法,有思路;没有官僚架子,平易近人。至于受贿之事,局外 ...

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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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3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游客 183.158.121.x 发表于 2015-1-3 15:14
真真假假,是非曲直,只有余进出来当面锣对面鼓的进行对质。不知这么简单的,高效的办案方法,法院为什么不 ...

感谢您的关注!{:1_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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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3 16:03 来自: Invalid
有罪无罪暂且不说。但有两点不明白的。一是楼主资料显示两宗地的回收问题,判决书也是以两宗地为主要依据来定罪的。关键是两宗地回收时被告人要么还未上任,要么已经离开开发区。就算真的认定受贿罪成立,也不能拿这两宗地说是,法院也太小看我们屁民的智商了。第二点就是这个案子只有一个行贿人,而且行贿人还在公诉方手上,为什么不当面对质。这么简单的案情,我们屁民都知道应该采用当庭对质进行审判,法院为什么不知道?也太不把我们屁民的当回事了。
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3 16:05 来自: Invalid
还原事实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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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估计这个就这样了吧
外甥打灯笼——照旧(照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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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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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3 18:35 来自: Invalid
还原事情件真相,分清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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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顶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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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本帖最后由 大连岭 于 2015-1-3 19:14 编辑
王哥 发表于 2015-1-2 18:11
我对你提的“疑问”有几点不同看法:
1、县领导空与不空不是关键,按照《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 ...

作为受益地方大连岭的人,我认为如果领导都向汪建华这样接地气,将是我们百姓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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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相思河边 发表于 2015-1-3 13:32
对汪建华印象:肚子里有点子,有才干;脑袋里有想法,有思路;没有官僚架子,平易近人。至于受贿之事,局外 ...

官场水深,上岸为妥{:1_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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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此贴对家长来说应该还是有点压力的{:1_232:}但我们相信家长的,一定能顶住,{:1_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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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尔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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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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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子 发表于 2015-1-2 19:13
青天大老爷。求人找我做策划。给个几千就够了

耗子有什么策划才能,拿出来耍耍,让我们看看你这个几千的策划案{:1_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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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王哥 发表于 2015-1-2 21:06
你这耗子就该给你弄点老鼠药吃吃,不关你屁事,你在那说什么话?
我们也只是在网上就事论事,至于没人找 ...

哈哈哈,说得太对了!真把自己当根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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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佛曰 发表于 2015-1-3 11:04
汪建华是我见过唯一一位在任期间乘坐公交车的县领导。

我也见过{:1_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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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3 20:31 来自: Invalid
52018 发表于 2015-1-3 12:23
这件事我个人觉得没什么可同情的,你老公身居高官要职
,收受好处160万,无论是什么理由沦为阶下囚一点都不 ...

你这么任性,有朋友吗?
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3 20:32 来自: Invalid

别忘了吃药哦耗子
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3 20:35 来自: Invalid
大连岭 发表于 2015-1-3 19:04
作为受益地方大连岭的人,我认为如果领导都向汪建华这样接地气,将是我们百姓之福

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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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王哥 发表于 2015-1-2 18:11
我对你提的“疑问”有几点不同看法:
1、县领导空与不空不是关键,按照《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 ...

        在这个主贴中有几个事实是可以确定的,1.汪建华的身份系原淳安县委常委、宣传部长。2、他和余进的关系;特别是他与余进之间的交易和158万的报酬。至于两宗土地案从目前本帖披露的证据看。似乎没有直接关系。
       在评论此事时,不管从哪个角度去看,都有一个绕不过去的坎,那就是汪建华的身份:他是一个公务员,甚至不是一个普通的公务员,是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是党和政府的领导干部。作为这样一个当的领导干部、百姓的父母官,他 的所作所为他的一言一行理应受到更多法律和党的纪律约束。因为他是掌握着公权力的领导,我们天天喊着把公权力关紧笼子,要法治社会,但是一到某个具体的人时,却成了一句空话了。我刚才看所有的评论,甚至有人都认为只要是有能力,为百姓做了些事实,就是拿了160万又怎样?这样的法律意识、这样的法盲是如何的让人悲哀啊。
      本来对你的这几点是不值一驳的,但是鉴于你在 本论坛的影响力,我觉得还是有必要对你的这几点发表一下我个人的看法。请指教
     1、县领导空与不空不是关键,按照《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因此,作为县领导也是有休息天和晚上自由时间的。】——你的这点我完全同意,县领导空不空不是关键,也的确享有自由支配工作时间之外的所有自由时间。但是,你不觉得你哪里不对吗?这里存在争议的不是他的利用休息时间,而是他作为一个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在这里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忘了他的身份背景)利用业余时间来为他三十多年的朋友所开的商业公司这样的一个盈利性公司做商业策划,而且他的某个策划为他朋友的公司带来了盈利(这个车厢效应,是你们所津津乐道的),并且他的朋友付给他158万的报酬,而你们认为这样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甚至还认为由于他那个成功的策划,这区区160万报酬实在是太少了。那么作为一个公务员作为一个县级政府的领导干部的这种行为真的是合理合法的吗?别的先不说,我们先找找看是不是有相关法律对公务员的行为作出规范的,那么我们就来翻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没有相关规定 ,公务员法
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我们来对照这条法律,只有不带个人的感情色彩进去,是不难作出自己的判断的。
    2,【2、中国还是人情社会、熟人社会,一般人如果有事需请人帮忙,一般肯定是先在熟人圈子里找合适的人。至于你假设汪不是县领导,余是否还找汪策划,我不敢肯定,但从楼主提供的链接中看到有关阳光水岸商品房营销的资料来说,汪为余策划的“车厢效应”是非常成功而且实效显著的。】  中国的确是人情社会,很多时候当我们碰到什么事情需要到政府办事的时候,所先都要想到的是政府有没有熟人,假如近亲当中没有,那就再找找看远一点的亲戚朋友当中有没有在政府中任职,反正总是想尽一切办法要托到熟人,就好办事。那么我们就先同意你的说法,【一般人如果有事需要请人帮忙,一般肯定是现在熟人圈子里找合适的人】,而汪也的确是从朋友的立场帮忙的。那么问题就来了,还是得强调他的县委常委、宣传部长的身份。撇开《公务员法》不说,假设他的这个行为是合理合法的,那么做为一个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是否真的能暂时忘掉自己的身份,又假设他自己能忘掉自己的身份,别人能把他当做一个普通公务员看吗,怎么保证别人不是冲着的他手中权力去的?怎么保证这里面没有权钱交易?还是那句话,假如他之间的这个158万是正常的、合理合法的话,那么所有的领导干部都是可以效仿的。天下就不存在贪官了。(当然我不是说汪就一定是贪官,我只做评论,不下结论)
    3,【光从汪为余策划的“车厢效应”所产生的实际经济效益,近160元的酬劳实在是太少了(但如果从朋友的角度,这账就不好算了)】。 对照那条公务员法中的规定,来看这种行为吧
    4.【作为县领导是否可以利用业余时间的劳动获取报酬,法律上似乎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对此也未作出判定),法治的一大特点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普通百姓或是官员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既然你提到“法无禁止皆可为”,想必你肯定知道还有一句就是“法无规定不可为”了?“法务禁止皆可为”针对的对象是普通老百姓,显然,由于汪建华的身份背景,这条是不适用于他的,适用与他的应该是“法无规定不可为”,何况作为一个县委常委和宣传部长,不可能不知道公务员法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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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定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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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1193812870 发表于 2015-1-2 21:51
首先感谢您的关注,因回老家去看年近90岁的公、婆,回复您有点迟,深感抱歉!现回答您的问题:1、县领导 ...

你不用感谢我的关注,我的关注和分析是对你不利的,看你给我的回复,有句话想对你说,我对此事所有了解均来自你的主贴所提供的信息,除此之外我没有任何了解。也许你丈夫的确是有真才实干的,也许的确是如人所说是一个接地气的好干部,但是,这个158万是一道绕不过去的坎啊。你太高看我了,我是一个底层的不能再底层的打工仔。
    你在这个论坛发这个帖子,按我的看法,你除了得到一些廉价的同情之外,对你丈夫的案子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帮助,相反,反而会给你们带来被动,假如你丈夫真是清白的,那就要相信法律,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你丈夫的清白。这样的一个论坛的舆论不会给这个案子形成压力的,只是凭空又给我们创造了一个茶余饭后的谈资而已。并且我还是建你自己要少发言,因为你的发言,存在很多逻辑漏洞,对你是不利的。你自己考虑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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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耗子 发表于 2015-1-3 13:17
这件事我个人觉得没什么可同情的,你老公身居高官要职
,收受好处160万,无论是什么理由沦为阶下囚一点都 ...

你这老鼠眼真屎给糊上了,还我老公。
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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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71027132 发表于 2015-1-3 21:50
在这个主贴中有几个事实是可以确定的,1.汪建华的身份系原淳安县委常委、宣传部长。2、他和余进 ...

对于法律界定,我基本外行,不过从你提供的“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那他这事应该是违纪,而非违法了?
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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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3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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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3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71027132 发表于 2015-1-3 22:12
你不用感谢我的关注,我的关注和分析是对你不利的,看你给我的回复,有句话想对你说,我对此事所有了解均 ...

再次感谢您的点评!我如果不给您回复,我感觉没礼貌,虽然我水平有限。这个罪与非罪,我上网的目的就是让大家讨论的?即然您说了,他两块土地没问题,那他就是无罪之人了!我真的希望这个案的审判长是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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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尔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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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个人也觉得只能属违纪但不违法。另外你不能因为他是宣传部长,是县委常委就对整件事混谈,仔细分晰一下,应该是强压罪名与受贿资金定案不详,最关键的是行贿人得出面证实才对,如果步步安法律公平公正原则,那当事人也不会感觉冤了,从头到尾当事人就请证人出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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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4 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71027132 发表于 2015-1-3 22:12
你不用感谢我的关注,我的关注和分析是对你不利的,看你给我的回复,有句话想对你说,我对此事所有了解均 ...

放牛哥,你这么长篇大论让人乍一看以为很有理,仔细一看你也是漏洞百出,自相矛盾哩!既然你自己都说你只是基于楼主的两篇文章,那你总应该看得出法院不让证人出庭作证这一事吧,你觉得这样的法院讲法吗?你也总该看得出证人口供与笔录对不上吧,你觉得这样的检察院讲法吗?你还口口声声劝说别人用法律来维护权益!?你这不是明摆着堵了别人的嘴还在那跟别人说:有事就说出来啊,你不说我咋知道你有啥事?还有你总是强调汪建华是县委常委、宣传部长,难道县委常委就不能过正常人的生活?难道宣传部长就不能有朋友?建议你不要只看这两篇文章,与其在这自相矛盾还不如点看链接多看看,多了解再发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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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定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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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4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月亮代表我心 发表于 2015-1-3 10:34
原县某银行行长(已调外地)曾收受其140万贿赂.

千真万确!造谣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参与旁听的人当时都听的很清楚!可以确定这位原某银行行长是位复姓,在庭上,余进还提及给某领导送钱的事,给审判长当场打断:余进,你只把自已的事讲清楚...
汪建华案,法院一再拒绝让唯一所谓行贿证人余进出庭对质,也许只怕余进会说出更多不该说的事出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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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定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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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4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法院是保护公民权利最后的一道屏障!如果对有点身份的人对证人出庭之要求尚且可以这般拒绝剥夺,若如我等屁民遭遇冤枉岂不更是冤诉无门了!
过去一年曝光的多少冤案还不够让国人寒心切齿吗?!所以说,所有不敢让证人出庭的判决就是瞎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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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4 09:09 来自: Invalid
cjs7017 发表于 2015-1-4 09:03
法院是保护公民权利最后的一道屏障!如果对有点身份的人对证人出庭之要求尚且可以这般拒绝剥夺,若如我等屁民 ...

同意!
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4 09:31 来自: Invalid
法院是执行法律公平正义的庄严场所。如果汪建华案是严格按照公平正义进行审判的,我想当事人以及家属不会感觉冤的。但从楼主提供的材料以及判决书等材料可以明显看到,纪检法三方联手,无论是法律程序上,还是证人出庭方面,均存在严重的违法违纪现象。不得不说,汪建华案让我们屁民再一次深刻体会到法治其实只是书写在官方的文件里,只是依附于权力之上。
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4 09:33 来自: Invalid
就是论事,汪建华案其实跟轰轰烈烈的千岛湖阳光水岸窝案没有任何关系。
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4 09:35 来自: Invalid
何时、何地、何人,这是一个事件的基本三要素。汪建华涉及的两宗土地回收,首先连这三个要素都不具备,何罪只有。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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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4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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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顶  发表于 2015-1-5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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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4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游客 218.108.71.x 发表于 2015-1-4 09:31
法院是执行法律公平正义的庄严场所。如果汪建华案是严格按照公平正义进行审判的,我想当事人以及家属不会感 ...

{:1_251:}英雄所见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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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4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在中国权大于法何时休。 擦汗.gif
好久没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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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4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晓马 发表于 2015-1-4 09:58
在中国权大于法何时休。

无休{:1_556:}
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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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4 10:03 来自: Invalid
楼上说的对,希望有关部门能本着“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任何一个好人”的态度,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复审。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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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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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4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这个帖要天天顶,不让它沉下去。
好久没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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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4 10:29 来自: Invalid
法律何其怪哉!无语呀!
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4 10:29 来自: Invalid
{:5_514:}顶一下
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4 10:30 来自: Invalid
人治与法治,这是当前迫切需要党政需要正视的问题。
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4 10:33 来自: Invalid
法大于权,还是权大于法,这是汪建华案给法治社会的警示。希望,真真法治的阳光能够照到这个角落,也希望淳安有识之士共同顶起,为这一米阳光给黑暗中的人民一线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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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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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4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cjs7017 发表于 2015-1-4 08:37
千真万确!造谣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参与旁听的人当时都听的很清楚!可以确定这位原某银行行长是位复姓,在庭上 ...

诸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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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4 10:40 来自: Invalid
司法的黑暗是局外人无法想像的
对此,我很无语,无奈。{:1_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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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4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王哥 发表于 2015-1-3 22:59
你这老鼠眼真屎给糊上了,还我老公。

{:5_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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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4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小号都来吧。千岛湖百姓论坛欢迎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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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4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5_408:}去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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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4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okayiho123 发表于 2015-1-3 20:18
耗子有什么策划才能,拿出来耍耍,让我们看看你这个几千的策划案

{:5_409:}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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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4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王哥 发表于 2015-1-3 22:59
你这老鼠眼真屎给糊上了,还我老公。

有病呀?你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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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4 11:23 来自: Invalid
{:1_241:}{:1_232:}
本站游客  发表于 2015-1-4 12:12 来自: Inval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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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世轮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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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4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我们非常期盼市中院能够站出来解释清楚,虽然我们不知道太多内情,但也希望政府能够做到依法治国,依法定罪,如果确实有罪,我们非常希望政府处理,但如果是强迫定罪,,那政府也对不起群众,毕竟如果是错判,那就是否定了一个人的一生,这代价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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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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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4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宁波
中国的官场历来涉水太深,请看《官场现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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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坛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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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4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5_409:}想不到耗子这么谦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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