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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淳安县生态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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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4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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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财政局 淳安县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淳安县林业局 淳安县农业局关于印发
《淳安县生态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及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新城,县级有关单位:
现将《淳安县生态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淳安县财政局    淳安县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淳安县林业局           淳安县农业局
2015年12月5日





淳安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5日印发
淳安县生态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根据县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15〕6号)精神,以及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以生态农业产业发展项目为引导,除产业平台项目和农业景观项目外,统筹安排年度生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8000万元。
生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以淳政发〔2015〕6号所明确的补助对象范围、补助环节用途和补助标准额度等为依据。具体补助形式包括项目补助、以奖代补、创建奖励、贷款贴息、购买服务和直接补贴等。
第三条 县农办、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主管部门负责生态农业发展项目的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实施、检查和验收,负责项目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生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组织资金的预算、筹集、执行和监管,负责申报项目和拟财政扶持项目合规性审核。
乡镇政府(青溪新城)负责本乡镇(青溪新城)项目及资金的管理,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实施、检查、验收和资金拨付工作。负责项目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
项目实施主体应按规定对项目进行申报和实施,对项目申报、实施、检查和验收过程中,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项目申报实施主体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按照淳政发〔2015〕6号文件要求,将生态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分为项目管理类、非项目管理类两大类。项目管理类包括农业园区、产业基地、生态养殖、产业平台、茶厂建设、农业科技、智慧农业、良种保护、农业景观等;非项目管理类包括规模流转、农业设施、蚕桑产业、损失补偿、投入奖励、手工艺品开发、贷款贴息、销售奖励、农产品品牌、认定、评选等。
第二章  项目管理类
第六条  项目类管理程序:
(一)申报立项。项目实施主体依据项目主管部门的申报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当年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提出当年予立项扶持的项目,并对预立项目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下达项目计划。
(二)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项目计划及其实施方案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确需调整,必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对所实施的项目要建立项目档案,按要求反馈进度,确保在规定建设周期内实施完成。同时要保证生态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的建设效果和质量。
(三)监督管理。项目所在乡镇及业务主管部门要优化服务,协助项目单位加快项目的实施,并加强检查指导和督查推进。
(四)检查验收。项目实施主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任务,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和提交验收材料。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要求以及所提交的相关凭证资料,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第七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对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或在同意延长实施期限内仍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取消该项目建设计划,并暂停该主体下年度项目立项安排。
第八条  除省市政策及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生态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的建设标准及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农业园区项目
(一)建设要求。农业园区项目要求达到连片300亩以上或设施农业100亩以上,土地流转率80%以上,新增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并符合《淳安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规划(2013-2017)》(淳政办发〔2013〕88号)文件规定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原则、标准、内容等建设要求。
(二)建设期限。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建设期限和投资额度计算时间为立项前一年起至立项后要求完成时止,计算周期不超过24个月。同时对建设内容和建设时间在项目实施合同内要予以明确。
(三)补助范围及标准。
1、补助范围。
(1)农业基础设施(办公管理用房除外):是指保证农业生产和流通能够在适宜条件下顺利进行的各种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设施,包括园区道路、蓄水池及地下输水管道、沟渠、电力配套设施、茶叶加工厂房、水果仓储处理用房、渔塘改造、标准猪舍、污水处理设施、基地驳坎加固等。
(2)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物流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以及设施设备。包括钢架(构)大棚、温控设施、喷滴灌设备、农业机械设备、冷库、养殖设备、生物物理防治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养蚕设备、食用菌生产设施设备、冷链储运设备、生态循环处理设备等。
(3)休闲观光设施:是指为人们提供观光、休闲、娱乐、教育等生活性功能的设施,包括亭、台、楼、阁、桥、农耕文化展示馆、休闲游步道及绿化、卫生附属设施、休闲观光接待设施等。
(4)基地建设:种苗、基地平整等。
2、补助标准。根据验收结果按照下述情况给予补助: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投入部分(办公管理用房除外)40%的补助,给予种苗、基地平整投入部分20%的补助;配套休闲观光设施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30%以上的园区,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办公管理用房除外)及休闲观光设施投入部分45%的补助,给予种苗、基地平整投入部分20%的补助。单个园区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种苗及基地平整列入补助的投资额最高不超过按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标准及要求核定的投入额。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项目申报。每年12月底前由县园区办下达次年项目申报通知, 各项目实施主体根据申报要求,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乡镇初审后,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县园区办。项目申报时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产业发展状况、建设目标、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财政补助资金重点扶持环节和使用范围、组织保障措施、项目预期效益和促进农民增收情况等,并附拟实施项目区的图片资料。
(3)现代农业园区区域位置图、区块图、建设内容平面布置图、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图及项目设计方案。
(4)项目建设涉及用地审批的,应提供用地审批相关资料;涉及到环境评估的,须提供相关报告或证明。
(5)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土地流转合同等其它证明材料。
2、项目管理。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建设合同由园区办、实施主体、监督单位(所在乡镇或部门)三方签订。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和合同要求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资金用途。
3、验收申请。项目实施主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任务,所在乡镇初验合格后,向县园区办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包括基础设施、生产设施设备、种苗、基地平整等项目购置、建设的会计凭证和账册以及相应的项目合同等有效凭证,对涉及项目工程建设的内容必须提供工程施工图设计方案及预、决算书。
第十条  产业基地项目
(一)建设期限。建设期限为12个月,投资额度计算时间为立项上年至立项后要求完成时止。同时对建设内容和建设时间在项目实施计划中要予以明确。
(二)补助范围及标准。
1、补助范围。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种苗、基地平整的补助范围参照第九条执行。
2、补助标准。对新发展或提升改造茶叶、蚕桑、干水果、毛竹、油茶、蔬菜、中药材等主导特色产业基地,基地规模连片50亩以上,验收合格后,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办公管理用房除外)、种苗、基地平整等投入部分达到20万元以上的,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办公管理用房除外)投入部分30%的补助,给予种苗、基地平整投入部分20%的补助。对食(药)用菌产业当年新增总投资20万元以上的,验收合格后,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办公管理用房除外)投入部分30%的补助,给予菌种、基地平整投入部分20%的补助。单个农业基地一次性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种苗及基地平整列入补助的投资额最高不超过按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标准及要求核定的投入额。
种植珍稀名贵树种和松、杉等树木按照省市政策执行。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1、项目申报。每年12月底前由县产业主管部门下达次年发展产业基地项目申报通知,项目实施主体根据申报要求,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乡镇初审后,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县产业主管部门。项目申报时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产业基地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产业发展状况、建设目标、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财政补助资金重点扶持环节和使用范围、组织保障措施、项目预期效益和促进农民增收情况等,并附拟实施项目区的图片资料。
(3)产业基地区域位置图、区块图、建设内容平面布置图、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及设计方案。
(4)项目建设涉及用地审批的,应提供用地审批相关资料;涉及到环境评估的,须提供相关报告或证明。
(5)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土地流转合同等其它证明材料。
2、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任务,所在乡镇初验合格后,向县产业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
第十一条  生态养殖项目
(一)补助条件:
1、资格认定:在淳安县范围内从事畜禽合法养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2、规范养殖:畜禽养殖符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不在县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且符合生态循环养殖模式的要求,实行规范养殖。
3、证照齐全:养殖企业取得“三证一照”(取得设施农业用地、通过环评、经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核、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二)补助标准。年新增总投资达50万元以上的,经验收合格,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养殖设施设备、环保设施设备以及上述配套设施设备等投入部分(办公管理用房除外)3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程序。每年3月底前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主体向所在乡镇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乡镇初审后,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县农业局。
(四)验收申请。项目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立项的,并完成项目计划的,于11月底前向县农业局提交《淳安县标准养殖财政补助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材料。
第十二条  产业平台项目及资金管理按《淳安县省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淳财农〔2014〕211号)执行。
第十三条  茶厂建设项目
(一)补助标准。对新建或改造茶厂,生产车间达300平方米以上,厂房及设施设备投入达20万元以上的,验收合格后,给予厂房及设施设备投入30%的补助,同一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补助条件。列入茶厂建设政策补助范围的茶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淳安县范围内登记的农业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2、新建或改造的茶厂,加工车间和摊青车间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
3、生产经营主体拥有该厂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证明,新建茶厂必须取得国土部门的用地审批许可。
4、当年新增茶厂厂房及设施设备投入20万元以上。
(三)项目申报。县农业局每年12月底前下达次年茶厂建设项目申报通知, 项目实施主体根据申报要求,向所在地乡镇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乡镇初审后,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县农业局。
(四)验收申请。项目实施主体按要求在10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报所在乡镇并初验合格后,向县农业局报送《新改建茶厂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材料。
第十四条  农业科技项目
(一)扶持标准及内容。
1、县财政每年每个产业统筹安排1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农业科技创新(推广)项目的实施,每个产业申报一个。项目在解决生产领域疑难问题、试验示范新品种、新技术方面有一定成效和推广价值。创新类项目要求达到当地领先水平;推广类项目要求达到一定的规模,增产增效明显。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新优品种引进、试验及示范推广,新技术示范及推广,新机具示范推广等。
2、县财政每年安排食用菌产业50万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聘用食用菌技工的工资、社保、补贴、保险等聘用支出。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1、产业技术示范推广、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经费。
(1)项目申报。县属部门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事业单位每年12月底前向县产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会同财政局审核立项。
(2)资金拨付。项目立项后,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产业主管部门先预拨70%扶持资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2、食用菌产业专项经费。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计划配额制度。县农业局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方案(包括专项资金安排额度、支持方向和范围等),提交县财政局审核,并根据审核确认后的专项资金年度明细分配计划拨付专项资金,年底对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智慧农业项目
(一)补助范围。
1、智慧农业示范园区。在农业生产基地内集成应用物联网技术、无线通讯与网络技术、自动控制与辅助决策支持等技术,实现合理使用农业资源、降低成本、 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的目的。智慧农业示范园区的技术路线具备一定的先进性,应用模式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是引领淳安智慧农业发展的先行区。
2、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点。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应用单项或多项农业物联网技术,实现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智能化,形成物联网应用优化方案,在同类产业中具有示范作用,具有可复制性、易学易推广。
3、申报对象。淳安县辖区内的涉农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二)补助条件:
1、符合产业导向。项目建设内容必须符合我县农业产业发展导向。
2、设施基础较好。申报主体有较好的生产设施基础,在同等条件下,向已建的农业示范园区倾斜。
3、具有一定规模:
(1)智慧农业示范园区:种植业大棚设施栽培的面积在30亩(种子种苗10亩)以上,露地栽培的面积在100亩以上,食用菌栽培规模在30万袋以上,水产养殖业规模在30亩以上,常年存栏生猪4000头(能繁母猪300头)、家禽10000羽、食草动物1000只以上。
(2)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点: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单项物联网技术应用规模达50亩以上,常年存栏生猪500头、家禽2000羽、食草动物500只以上。
(三)补助标准。经审核立项的智慧农业项目投入达10万元以上的,验收合格后给予40%的补助,单个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点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单个智慧农业示范园区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四)验收申请。项目实施主体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立项并完成项目要求的,于每年的10月底前向农业局提交《淳安县智慧农业财政补助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材料。
第十六条 良种保护项目
(一)补助范围及标准。县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良种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鸠坑种茶、油茶、花猪、中华蜂以及农作物等原生态物种种质资源保护、良种试验繁育基地建设、品种鉴定等费用。
(二)申报程序。每年3月底前项目实施主体向所在乡镇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乡镇初审后,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县农业局。
(三)验收申请。项目实施主体应要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实施内容,所在乡镇初验合格后,向县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验收材料。
第十七条  农业景观项目由乡镇负责申报,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并按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非项目管理类
第十八条  非项目管理主要按规模流转、农业设施、投入奖励、手工艺品开发、贷款贴息、销售奖励、一事一议、认定、评选等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  规模流转项目
(一)规模流转的奖励标准。对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当年连片流转耕地50亩以上、连片流转园地100亩以上的,给予村集体每亩500元的工作经费奖励;非用材林林地连片流转100亩以上的,按实际开发经营面积给予村集体每亩50元的工作经费奖励。同一地块已享受流转奖励政策的不再予以奖励。
(二)耕地流转
1、奖励条件。凡享受财政资金奖励的承包经营权流转耕地,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拥有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承包地(即耕地)或村集体新改田造地;
(2)流转期限必须在10年以上;
(3)必须是当年连片流转50亩以上;
(4)经营主体明确,签定规范的土地流转(委托)合同,并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吻合;
(5)流转合同及相关信息在“淳安县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管理系统”及县、乡镇两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及进行登记备案;
(6)属集体或农户委托集体流转的土地(耕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按不同交易额度,在县或乡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7)流转土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严禁实行耕地“非粮化”“非农化”。
2、申报程序及要求
(1)符合条件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每年10月初向所在乡镇申报,各乡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对初审结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各乡镇对土地流转合同进行鉴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县农办。
(三)非用材林林地流转
1、奖励条件。
(1)连片流转面积100亩以上。
(2)流转期限10年以上。
(3)201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非用材林林地流转。
(4)符合相关政策、法定程序规定的林地流转:
①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长期限不得超过70年。已经实行家庭承包的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②集体统一经营(统管山)的林地经营权流转需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后,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进行公开的招投标。
(5)林地流转后,依法申请办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和《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6)林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转:
①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②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
③出让方未依法取得林权证的;
④属于国有林、自留山、生态公益林以及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报程序及要求。
(1)符合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向所在乡镇申报,各乡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对初审结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各乡镇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并于每年的8月30日前将汇总材料报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组织人员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林地流转地块实地勾绘流转面积和实际开发经营面积。实地勾绘采用1:10000的地形图进行勾绘。
(四)园地流转的奖励条件和申报程序及要求。既不在耕地图版内,又不在林地图版内的园地、其它地类先进行林权初始登记,然后参照非用材林林地流转的奖励条件和申报程序及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农业设施项目
(一)补助条件和标准。对未纳入农业园区或产业基地的项目,新建标准单栋钢架大棚连片5000平方米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9.6元的补助;新建标准连栋钢架大棚3000平方米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助;新建温控大棚300平方米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补助。发展喷滴灌及配套设施,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验收合格后,按喷滴灌及配套设施投入的40%给予补助。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每年10月底前填写《淳安县农业设施财政补助项目申请表》及申报材料,向所在乡镇申请后报县农业局。
第二十一条  蚕桑产业项目
(一)补助范围。县财政每年安排7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规模化养蚕、“十天养蚕法”示范点建设、工厂化养蚕以及桑旅融合等蚕桑产业发展。
(二)补助标准。
1、对年产茧量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上的养蚕大户,每50公斤分别给予100元、120元的奖励。对新建或改扩建大蚕养蚕室100平方米以上的养蚕大户,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每平方米50元的补助。
2、对新建的农场式规模化养蚕点,总投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施设备、养殖场地改扩建等投入部分4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新发展、改造种植桑苗的,每株按0.5元补助。
3、对新购六连片翻转蔟的,每只补贴500元,对购置新方格蔟的每片补贴1元。
4、对经验收评定为“十天养蚕法”一至五星级示范点的,分别给予每张40元、60元、100元、120元、150元的小蚕饲养费补助。
对三星级以上示范点新建或改扩建小蚕专用蚕室的,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助;对新添置叠放式木框的每只补助10元,对新购置中档(每台300元以上)、高档(每台500元以上)电子加温器的每台分别补助100元、200元。
对星级示范点在土壤肥沃、能排能灌的良田成片种植或流转建立小蚕专用桑园,且按亩桑饲养春蚕10张蚕种配置的,给予每年每亩300元的奖励。
对60周岁以上的单身老人、残疾人、前两年张产低于全县平均10公斤以上的技术欠缺的养蚕户、春蚕1张以下的小规模养蚕户全年加入“十天养蚕法”示范点的,给予示范点每户100元的补助;或对专门安排上述四种类型养蚕户全年加入 “十天养蚕法”示范点的,给予示范点每张30元的补助。
5、扶持发展蚕桑文化旅游,对创建一个投资300万元以上,以蚕文化为主题的旅游点奖励30万元。
6、对蚕桑重点村每村每年安排不超过3000元用于购买药品药具进行蚕前大环境消毒;每年安排10万元更新蚕种催青中心设施建设;每年安排10万元,用于雄蚕等家蚕新品种对比试验,推广优良蚕品种;每年安排10万元,建设新品种引进、示范和推广的桑苗繁育基地50亩。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县茧丝绸总公司每年11月底前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县茧丝绸总公司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兑现,不足资金由县茧丝绸总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贷款损失补偿项目
(一)补偿标准及范围。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实行独立核算、动态管理的农业贷款损失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向在淳安县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主体或农业主体经营者所发放的且用于本农业主体生产、加工、流通等经营性贷款本金净损失的补偿。
对已确认本金损失的农业主体生产经营性贷款,由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触险的担保项目,由担保公司和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各自承担贷款本金净损失的50%;对未涉及担保公司且已确认本金损失的农业主体生产经营性贷款,农业贷款损失补偿专项资金和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各自承担贷款本金净损失的50%。
对县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最高补偿不超过150万元,其它农业主体贷款净损失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政府其他信贷损失代偿优惠政策的贷款损失不重复补偿,但符合《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5〕10号)第五条和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应以每年10月31日为统计截止日,统计农业主体年度生产经营性贷款发放额、不良贷款清单所发生的净损失等数据,于当年11月底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县补偿基金办公室(县农办)。担保机构的申请资料通过合作银行一并申报,不单独受理。申请贷款损失补偿的一并提交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凭证、还款凭证以及法院判决书等相关的追偿和处置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投入奖励项目
(一)奖励范围。在淳安县范围内登记、纳税的农产品生产和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加工以及从事农产品物流的实施主体所实施的符合条件的投入项目。
(二)申请条件:
1、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或审批、核准)等相关手续;
2、在两年内实施且在12个月内其新增设备投入额达到60万元以上的。
(三)奖励标准:
1、对设施设备投入额达到6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设施设备投入额的9%、15%、30%给予奖励,配套的土建按投入额的5%给予奖励,同一主体一次性投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设施设备投入额按12个月统计分别计算奖励额。
2、本项目所指的设施设备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物流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以及设施设备,包括生产加工设备、冷库及冷链储运设备、环保处理设备、副产品加工设备、检测仪器设备等;土建包括厂房、附属配套用房,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征地、平地、道路、绿化、员工宿舍、办公管理用房等非生产性基建投入。
(四)申报程序。县农办每年10月底前下达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按申报要求填报《淳安县农业企业投入奖励申请表》、《淳安县农业企业投入项目设备投资清单》,以及财务记帐凭证、发票、支付凭证、建设及采购合同等复印件,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乡镇审核确认后报县农办。
第二十四条  手工艺品开发点项目
(一)奖励条件:
1、利用我县竹子、木材等农业资源进行手工艺产品开发及生产,开展季节性、批量化生产,加工点吸收农村劳动力在5人以上,并经乡镇确定为手工艺产品加工点的生产组织者。
2、新开发的产品指单个加工点新开发的产品,产品符合市场化导向,具有一定的批量生产及适当销售规模。
3、设施设备是指直接用于生产加工或者形成产品的各种机械及其辅助配套工具。
(二)奖励标准。经验收审定的,且每个加工点设施设备投入达到3000元以上的,给予设施设备投入额50%的补助,同时对每个加工点新开发一个新产品给予500元的奖励,单个加工点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每年10月底前,项目实施主体对照申报要求填报《淳安县手工艺品开发点财政补助申请推荐表》,申报材料同时附加工点设施设备投入清单、财务凭证及新产品图片,经所在乡镇初审确认后向县农办推荐。县农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审核。
第二十五条  贷款贴息项目
(一)贴息主体。
1、在淳安县范围内登记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实施主体。
2、经县园区办立项的园区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贴息范围。
1、现代农业园区的基础设施、生产设施设备等园区建设贷款。
2、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物流等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设备以及生产加工所需的原材料收购的贷款。
(三)贴息标准。县财政对项目实施主体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或累计贷款300万元以上(家庭农场单笔贷款5万元以上或累计贷款30万元以上)、连续支付利息不少于3个月的给予贴息,贴息率为4%,贴息资金单个实施主体一次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贴息补助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贷款和支付的利息为依据,贷款期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一年一贴。同一年度贷款贴息政策、固定资产投入奖励政策按就高执行,不同时享受。
(四)申报程序。县农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据本办法规定组织贴息资金申报,项目实施主体根据申报要求提交贴息资金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淳安县贷款贴息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2、申报主体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和还款凭证复印件;
3、贷款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设备以及生产加工所需的原材料收购相关采购(建设)合同及支出凭证等材料;
4、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园区办立项文件复印件;
5、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农业企业销售奖励项目
(一)奖励范围。在淳安县范围内登记、纳税的农产品生产、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加工的农业企业(茧丝加工企业除外)。
(二)奖励标准。经税务部门核实的年应税销售金额,以2014年为基数,销售规模增加部分予以奖励。应税销售增加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应税销售增加额的2%给予奖励;自第二年度起,增加额为当年应税销售额与前一年度和基准年度中就高金额的差额计算,单个主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程序。县农办每年年初依据本办法规定组织申报,农业企业按申报要求填报《淳安县农业企业销售奖励申请表》,以及经税务部门认定并出具的当年及上一年和2014年应税销售额证明。
第二十七条 主体培育项目
(一)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项目认定。
1、认定的范围、条件、程序。
(1)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的范围、条件、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2)国家、省、市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范围、条件、程序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奖励标准。对当年新命名的国家、省、市、县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年度县级十佳农业龙头企业、十佳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十佳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选。
1、评选程序和要求:
(1)申请。申报主体在每年的11月份根据县农办的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并经所在乡镇初审后,将拟推荐的十佳农业龙头企业、十佳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十佳示范性家庭农场及其申报材料送县农办。
(2)初选。由县农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乡镇推荐的十佳农业龙头企业、十佳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十佳示范性家庭农场进行审核,提出初选建议名单。
(3)审定。将十佳农业龙头企业、十佳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十佳示范性家庭农场建议名单上报县政府审定。
2、奖励标准。对经县政府审定的十佳农业龙头企业、十佳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十佳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品牌项目
(一)补助范围。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8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千岛湖农产品品牌(包括茶叶主导品牌和鸠坑茶品牌)的日常管理和品牌建设,鼓励企业开展品牌宣传推介、开设品牌专卖店和展示展销中心、参与茶叶品牌建设等方面。
(二)补助标准及条件。
1、品牌日常管理。县农办和县茶叶行业协会每年各补助5万元,主要用于千岛湖品牌整合,商标许可工商备案、商标续展,驰著名商标和省市名牌产品认证申报相关工作,品牌宣传活动资料印制,主导品牌茶叶标准修订、专家论证和实物标准参考样制作,以县里名义参加各类农产品评比的样品费用。
2、推进品牌建设。推进品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额在品牌经费中开支:
(1)县政府决定的千岛湖农产品商标收购,包括商标转让、商标权评估、公证、转让注册中介代理等相关费用。
    (2)千岛湖农产品品牌营销策划,包括品牌整体宣传营销策划,包装和专卖店形象设计等相关费用。
(3)县政府举办的千岛湖农产品品牌推介活动,包括农事节庆、新闻发布会、推介会等相关费用。
(4)由县里统一组织外出参展推介的展位及布展费用。
(5)千岛湖农产品品牌广告宣传,包括“千岛湖”品牌宣传片和广告制作发布,广播、电视、报刊和地图等传统媒体宣传,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宣传,互联网公共平台建设,与科研院校合作、专业期刊协办等相关费用。
(6)县农品办组织与千岛湖农产品品牌建设有关的主导品牌产品生产标准和实物标准参考样推广培训,品牌营销、质量提升和茶文化推广等培训的相关费用。
(7)根据需要经县政府同意并开展的与品牌宣传推介相关的费用。
3、鼓励企业开展品牌宣传推介。
(1)乡镇组织本地相关农业企业开展或企业自行开展的农事节庆及宣传活动,报县农品办备案,根据活动规模及支出情况给予相关组织乡镇或企业50%以内的补助,每次补助2—5万元,补助超过5万元以上的需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2)对授权许可的企业或合作社,利用各种推介活动开展企业的千岛湖品牌产品推介及品牌广告宣传,年宣传资金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县域范围内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给予30%的补助,县外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省市统一组织在国(境)外参展,摊位费补助70%,每家每次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包括省市补助),自行参展的报县农品办同意后,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由县农品办统一组织赴省外(上海除外)参展,每家每次予以3000元参展补助;统一组织在县外省内及上海举行的每家每次分别给予以500元和1000元参展补助。
(4)参展农产品获得政府和行业组织主办的各类评比活动金奖或特等奖(活动中的最高奖项),省级奖项奖1万元,国家及以上级奖项奖2万元,同一产品当年获得多个奖项,按从高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产品在不同年度获得同一评比活动认定的不重复奖励。
4、鼓励企业开设品牌专卖店。在本县外埠每设一个统一千岛湖品牌经营的专卖店,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租用合同三年以上、经营时间一年以上的,验收合格后,按租金及店面装修的投入额给予一次性50%的补助,其中在省会或副省级城市的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其他城市的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5、扶持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经县政府同意,企业在不同的省会城市组建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成立并投入运营的,按装修等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展示展销中心场地租赁费每年按40%的标准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6、鼓励企业参与品牌建设。
(1)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茶叶服务中心对茶叶品牌管理、运行、维护等支出。
(2)对授权许可的茶叶企业进千岛玉叶茶叶服务中心统一包装特级、一级品牌茶加贴防伪标签的,包装使用数量达到1000套以上,特级、一级包装每套分别补助12元和10元,超过5000套以上部分每套再补助5元;非许可企业、茶叶经营户进中心包装品牌茶叶(使用千岛玉叶茶叶专业社的统一包装)达到300套以上,特级、一级每套分别补助6元和5元(以包装服务中心出具的票据为准)。
(3)对许可企业获得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产品获市级以上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称号,无公害茶厂400平方米以上,经营茶园100亩以上,年销售千岛湖本地茶叶300万元(应税销售额)以上,每家一次性补助15万元,每年扶持不超过10家。
(4)对授权许可使用千岛湖品牌及淳安特色生鲜农产品的企业,年线上销售包装生鲜农产品3000套以上的,包装印制费每套补助3元,单个主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年销售品牌包装生鲜农产品单品3000套以上,经县农品办审核备案,再补助包装设计费3000元。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每年2月底前由县农办下达农产品品牌项目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乡镇、企业、合作社、协会及其它主体根据申报要求,向县农办提交项目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县农办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验收。
第二十九条  “三品”认定补助项目
(一)补助标准。对当年认定为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或森林食品基地以及无公害农产品(或森林食品)以上认证的企业,每张认证证书分别给予1万元补助,其中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每张认证证书给予2万元补助(年度审核给予1万元补助)。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每年11月10日前,当年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将认证补助申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报县农业局。
第四章 资金使用监管
第三十条 奖补方案确定程序:
一、汇总。当年实施并完成的项目,经相关部门验收审核,由各牵头部门负责将核定的奖补项目进行汇总,并对拟补助项目及资金进行公示。
二、下达。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会签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财务要健全,建设项目核算要规范,项目支出要采取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除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农副产品收购外,其它的现金支付额应在1000元以下,且必须有单位账户提取现金的银行凭证(现金支票存根联及银行对账单),并注明支取款项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 推行项目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财政局根据下达的资金文件,分别由乡镇财政或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农办、县农业局、县业局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项目实施单位要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县财政每年按照必需的原则,安排生态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绩效管理等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对列入奖励补助的项目,补助的对象为同一实施主体,同一项目内容在财政资补助中选择一项就高执行,不得重复享受。对同一实施主体在同一区域内实施的项目被列入农业园区建设项目的,已享受补助的环节不再享受农业园区补助政策。
第三十五条 县农办、县农业局、县业局等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检查验收,同时每年要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县政府,抄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要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经查实,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主体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关于印发<淳安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及推进农业产业化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淳财农[2013]387号)、《关于印发<淳安县生态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淳财农[2011]105号);《关于印发<淳安县千岛湖农产品品牌宣传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淳财农[2011]152号)、《关于印发<淳安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淳财农[2012]164号);《关于印发<淳安县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淳财农[2012]213号)、《淳安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创新培育规模经营主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淳财农[2012]258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和“以内”均包括本数。
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指导性意见,并根据省、市、县有关政策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附:项目建设标准及要求

项目建设标准及要求
一、产业基地项目建设标准及要求
(一)茶叶基地
1、规模:连片面积50亩以上。
2、品种:为鸠坑群体种或鸠坑早等单株,及农业部门认可的其它当前主推无性系良种茶树品种。
3、种植标准:根据种植规格进行整地、开挖种植沟,坡度15°以上建等高梯地;可单行或双行种植,行距150cm以上,平均亩栽茶苗4000—6000株。
4、要有良好的培育面貌,新种基地茶苗成活率80%以上。
5、有相应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当年新增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种苗及基地整理投入20万元以上。种苗、基地平整列入补助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地建设总投入的40%。
(二)蚕桑基地
1、集中成片发展。基地选址合理,统一规划,连片种植50亩以上。要求交通比较便利,桑园土地平整、土层深厚、排灌方便, 1.5公里以内无砖瓦厂、水泥厂等污染源。
2、桑树种植规范。合理密植,每亩种植600-750株,基肥充足,种植标准一致。桑树成活率在95%以上。新种桑及时定干与蔬芽,合理养成树形,做好除草、松土、病虫害防治、排灌等培管工作,实现高效益产出。
3、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配套的蚕室蚕具、水利渠道、机耕道路等基础设施,达到能排能灌、旱涝保收、劳作方便、优质高产。
4、与公司签订蚕业合同,无蚕茧外流现象。
(三)水果基地
1、基地规模。连片50亩以上,管理良好,有完整生产管理档案。新建优新品种基地,种植品种符合产业规划发展导向,无检疫性病虫害,基肥每亩不少于1500公斤,成活率不低于70%。
2、道路建设。应以方便果园运输、操作为目的,主道路采用水泥混凝土硬化,宽度2.5米(受立地条件限制的路段,宽度可放宽至2米以上,但长度不得超过项目总长度的10%)、厚15厘米,配有排水(防洪)沟渠,并设有机动车交会点或末端掉头点,能承载农用运输车和轿车通行。操作道采用水泥混凝土硬化,宽度不小于0.8米,厚8厘米。
3、水利建设。应以改善果园水利设施条件为目的,建设果园泵站、水池、微喷滴灌,埋设管网等,建设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心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4、电力设施建设。承建单位要有电力设施建设资质,建设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心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5、果园生产设施设备。应从果园实际情况出发,遵循“必需、实用、安全”原则,采购合格生产设施设备,按标准建设,避免资产闲置和浪费。
(四)干果、毛竹、油茶等基地
1、按造林作业设计组织实施,整地、挖穴、种植、造林树种、造林密度等与造林作业设计一致。
2、采用Ⅰ、Ⅱ级苗造林,毛竹造林采用胸径4公分以上大苗上山,亩均30株以上;油茶采用2年生以上容器或裸根苗,种苗需适合省厅指定的良种,有良种证,亩均100株以上;山核桃亩均20株以上;香榧采用2+3苗,亩均30株以上。
3、至少抚育一次,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
4、建立完整的作业设计、区域图、苗木凭证、抚育管理等生产档案。
(五)珍稀名贵树种和松杉等基地
珍贵树种人工造林和人工培育基地建设要求参照杭州市林业水利局(杭林水[2015]93号)《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关于印发2015年林业水利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杭州市珍贵树种发展培育项目2015年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要求执行。
1、树种要求:包括珍贵树种和其它绿化用材树种。珍贵树种包括浙江省林业厅公布的浙江省珍贵树种名录以及杭州榆、天目铁木、山樱花、红杉、黄杉、枫香、乌桕、栾树、无患子、厚朴、杜仲、四照花、细柄阿丁枫、木荷、乔木槭树、水青冈、苦槠等特色树种。其他绿化用材树种:松、杉。
2、规模要求:列入杭州市项目的人工造林面积连片30亩以上,人工培育面积连片50亩以上;未列入杭州市项目的人工造林面积连片10亩以上,人工培育面积连片30亩以上。
3、树种配置要求:包括林地内原有目的树种在内的各树种配置情况,配置常绿树种 1种以上,珍贵树种种类占主要目的树种的50%以上。
4、种植数量要求:珍贵树种人工造林的,珍贵树种在80株/亩以上。人工培育中,杉木等迹地更新混交珍贵树种的,珍贵树种在50株/亩以上;其它人工培育林地珍贵树种新补植数量30株/亩以上。松、杉等其它绿化用材树种人工造林,110株/亩以上。
5、按造林作业设计组织实施,至少抚育1次,成活率85%以上。
6、建立完整的作业设计、区域图、苗木凭证、抚育管理等生产档案。
(六)蔬菜、食用菌基地
1、基地规模:蔬菜连片种植50亩以上, 食用菌年栽培规模20万袋以上,土地流转到位。
2、基地选址合理,交通相对便利,环境整洁,具备与蔬菜、食用菌生产需求相适应的水土条件。
3、管理良好,有完整生产记录档案。
4、基础设施以提高基地抗灾能力和方便农事操作为目的,建设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心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5、生产设施设备应从基地实际情况出发,以提升基地产出能力、提高产品商品率、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的,采购合格生产设施设备,按标准建设,避免资产闲置和浪费。
6、对“落地”的沟渠路、蓄水池、分级包装车间、冷库等建设内容,均需在平面图图纸上予以明确标识。
7、种苗、基地平整列入补助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地建设新增总投入的40%。
(七)中药材基地
1、规模:新发展或提升相对连片面积50亩以上(林下药材除外)。流转面积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或农办规模流转登记备案表),合作社提供社员规模清册,并在所在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并经所属乡镇同意,加盖公章。
2、标准:按中药材品种特性要求合理种植,基地相对连片,基础设施较完善,配备一定的生产设备;药园培管到位、长势良好;有相关财务支出、生产记录台账、区域图等资料。
3、投入:当年新增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种苗及基地平整等投入20万元以上。其中种苗以当年市场价格行情为依据,亩种苗投入最高按不超过3万元核算;种苗、基地平整两项投入按不超过补助环节的40%核算。
二、农业设施建设标准及要求
(一)单栋塑料钢架大棚建设标准
1、项目型号GP-C622的具体要求
跨度6m;顶高2.5m ;肩高1.5m;通风部位:肩下部;拱管材料(直径及厚度mm)22/1.2;拱间距不大于0.7 m;纵拉杆3道;卡槽2-4道;下卡槽高度:如有两道卡槽高0.5-0.8 m,否则高0.8-1m ;上卡槽高度1.5m;加固斜撑4根;门:摇门;卷膜杆及卷膜器0-2套,螺旋桩、地拉杆、立柱等根据需要配置。
2、项目型号GP-C825的具体要求
跨度8m;顶高3.3m ;肩高1.6m;通风部位:上肩部;拱管材料(直径及厚度mm)25/1.5;拱间距不大于0.8 m;纵拉杆3道;卡槽4道;下卡槽高度0.5-0.8 m;上卡槽高度1.6m;加固斜撑4根;门:摇门或移门;卷膜杆及卷膜器2套,螺旋桩、地拉杆、立柱等根据需要配置。
3、项目型号GP-C832的具体要求
跨度8m;顶高3.3m ;肩高1.8m;通风部位:上肩部;拱管材料(直径及厚度mm)32/1.5;拱间距不大于0.8 m;纵拉杆3道;卡槽4道;下卡槽高度0.5-0.8 m;上卡槽高度1.8m;加固斜撑4根;门:摇门或移门;卷膜杆及卷膜器2套,螺旋桩、地拉杆、立柱等根据需要配置。
GP-C622、GP-C825、GP-C832型主要材质要求:纵拉杆、拱杆、斜撑采用直缝焊管&Oslash;22×1.2/Q235 A,卡槽采用热镀锌薄钢板0.7 mm /Q235A。塑料薄膜采用防老化防雾滴聚乙烯农膜,厚度不少于0.07mm, 压膜线采用大棚专用压膜线。
(二)连栋塑料钢架大棚建设标准
1、GLP622的具体要求
跨度6m,主立柱60mm×40mm×2.5mm热浸镀锌矩形钢管或钢筋混凝土, 材质Q235,间距3 m;副立柱60mm×40mm×2mm热浸镀锌矩形钢管, 材质Q235,间距1 m;拉幕梁60 mm×40mm×2mm热浸镀锌矩形钢管, 材质Q235;顶拱杆外径Φ22mm,壁厚1.2mm,间距0.6m,拱杆钢管采用带钢先成型再热浸镀锌的生产工艺,单重4.2±0.15kg,材质Q235;天沟高2.2米,顶高3.8米,天沟采用热浸镀锌板冷弯成型, 厚度1.5mm;塑料薄膜采用防老化防雾滴聚乙烯农膜,厚度不少于0.1mm, 基础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250#),顶部预埋&oslash;12螺栓连结立柱, 边侧和顶部采用手动卷膜通风装置,通风口安装防虫网,卡槽4道,拉杆3道,采用大棚专用压膜线,压膜线间距1.8m,专用地锚固定,压膜线顶部侧面用八字簧固定。包括外遮阳,遮阳率为70%。
2、GLP832的具体要求
跨度8m,主立柱80mm×60mm×2.5mm热浸镀锌矩形钢管或钢筋混凝土, 材质Q235,间距4 m;副立柱采用4根Φ32×1.5mm热浸镀锌圆管, 材质Q235,间距1 m;拉幕梁60 mm×40mm×2mm热浸镀锌矩形钢管, 材质Q235;顶拱杆外径32 mm,壁厚1.5 mm,间距1 m,拱杆钢管采用带钢先成型再热浸镀锌的生产工艺,单重5±0.15 kg,材质Q235;天沟高3m,顶高4.5 m,采用热浸镀锌钢板冷弯成型,厚度1.5mm;纵向设2组 “×”形斜拉加强杆,横向设水平或斜加强杆;立柱基础为200 mm×200 mm×700 mm水泥墩,塑料薄膜采用防老化防雾滴聚乙烯农膜,厚度不少于0.12mm,采用大棚专用压膜线,间距1.8m,压膜线顶部、侧面均用八字簧固定。带外遮阳,遮阳率为70%,外遮阳骨架立柱间距4 m,棚顶以上0.5m处,采用尼龙托网线。每栋顶部靠天沟处有机械传动双向卷膜机构,卷膜机构有自锁装置。
(三)温控(玻璃温室)大棚建设标准
主体结构为文洛式结构;附属结构:配置天窗通风、侧移窗、外遮阳、内遮阳、侧开窗、电气控制系统、风机湿帘降温;内立柱、端面立柱、侧立柱采用120mm×60mm×3mm热镀锌矩形管,侧立柱间距2m,钢结构材料符合国家Q235优质碳素钢标准,镀锌符合《GB/T 13912-1992 金属覆盖层--钢铁制品热镀锌层技术要求》;天沟采用热浸镀锌板冷弯成型,厚度≥3mm,高度≤4m;推拉门采用铝合金型材,符合国标《GB/T 8480-1987推拉铝合金门》设计生产;覆盖材料采用5mm厚浮法玻璃覆盖,透光率90%,符合国标《GB11614-1999浮法玻璃》中建筑级浮法玻璃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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