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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岛湖水美鱼肥,吸引了不少本地以及全国各地名慕名而来的垂钓爱好者。家住千岛湖镇的小路和小宋怎么也没有想到,因为偷钓千岛湖鲢鳙鱼,两个人竟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案情简介
小路和小宋都是钓鱼爱好者,得知千岛湖的鲢鳙鱼市场好价格高,于是便动了心思。被抓获时两人偷钓的鲢鳙鱼总价值已达16000余元。最终,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随着千岛湖知名度的不断提升,有机鱼头的名气也越来越大,一些不法分子将黑手伸向了千岛湖的鲢鳙鱼。由淳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提供的数据显示,仅2017年因盗捕鲢鳙鱼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就有31人。
律师说法
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昌华: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个情况:1962年,浙江省委文件明确新安江水库的水面使用权由淳安县新安江开发总公司统一经营管理;2000年,淳安县人民政府文件明确新安江水库60万亩水域养殖和捕捞经营权及部分管理权在2027年12月31日前划给由淳安县新安江开发总公司与中国林业集团公司森林国际旅行社共同投资组建的杭州千岛湖发展有限公司使用;2002年公布的《淳安县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千岛湖内鲢鳙鱼种的放养由新安江开发总公司及其投资组建的千岛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千岛湖内放养的鲢鳙鱼在确保合理蕴藏量的前提下,负责鲢鳙鱼放养的公司可按规定进行限量捕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捕捞鲢鳙鱼。因此,在公司经营管理期间,其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能随意捕捞千岛湖内鲢鳙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偷捕鲢鳙鱼不仅要赔偿损失,还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后果。除此之外,如果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其他水产品,达到一定程度的也有可能被立案追诉。
2013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的《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明确,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因此,在本案例中小路和小宋偷钓的鲢鳙鱼价值16000余元,已经达到了盗窃罪的入刑标准,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什么要加强对千岛湖鲢鳙鱼的保护?
淳安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方向荣:1998年-1999年,千岛湖局部水域出现了蓝藻水华。当时,我县渔业主管部门组织了国内渔业专家,在深入研究千岛湖的水华成因和生态系统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提出了保水渔业理论,保水渔业理论通俗的讲就是在千岛湖放养一定数量的鲢鳙鱼,通过鲢鳙鱼来控制造成水体富营养化藻类的种群数量,从而达到净化水质的作用。近二十年的实践表明,保水渔业方式不仅可以有效预防止千岛湖水华再次发生,还可以使我们千岛湖水质指标得到改善,真正实现了渔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有机统一,也真正践行了绿水青少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理论。
垂钓爱好者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淳安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方向荣:垂钓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要在划定区域垂钓。根据县政府2015年文件规定,目前千岛湖设置有8个垂钓区。其中常年垂钓区3个,分别为城中湖水域沿岸、江滨公园至浙旅名庭水域沿岸、光左线进贤湾大桥至奎星桥码头沿岸;季节性垂钓区5个,分别设置在在汾口、威坪、姜家、临岐、左口。除上述8个垂钓区和已审批出让的垂钓点外,其他水域为禁钓区。第二,要凭证限额垂钓。在我们千岛湖垂钓应当办理垂钓证,凭证持证垂钓。同时每人每天的垂钓渔获物不得超过10尾或5千克,超过部分应当及时放生。第三,要执行八个禁止。包括禁止钓捕鲢鳙鱼,禁止入湖垂钓,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垂钓,禁止使用笼子钩、一杆多钩等渔具进行垂钓等等。
县环保局监测站站长 程芝君:近年来,千岛湖湖区总体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Ⅰ类标准,整体水质状况为优且基本保持稳定,饮用水源的水质达标率达100%,是全国为数不多的水质优良湖泊。尽管千岛湖的面积是太湖的1/4左右,但其蓄水量却是太湖的3倍以上,因此在许多城市纷纷面临水质型缺水的长三角地区,千岛湖的水资源日益珍贵,维护和保障干岛湖生态系统的健康和水质稳定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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