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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孩子们学习和成长的乐园,但同时,校园中也存在着许多安全隐患。校园内的铁栅栏、水泥地面、篮球架、课桌椅都可能成为“狼外婆”,威胁孩子们的身心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
【案情简介】
张某和李某是杭州市某小学二年级的同学。某日,李某在俯身捡橡皮时将脚伸到过道不小心绊倒了张某,张某倒地时磕到学校方形钢材制作的桌脚,导致左眼角外侧受伤。在简单处理后,张某被父亲张某某送往浙江省儿童医院治疗,此后张某先后十一次前往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抗疤痕治疗。
治疗结束后,张某某多次与学校以及李某的监护人付某沟通费用承担问题,但均没有结果。后张某某以张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李某的监护人及该小学承担医疗费、交通费、陪同人员误工费等共计9000余元。法院最终判决学校及李某的监护人付某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问题一:学校为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何姗: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案涉事件发生在小学教室,处于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内,案涉教室桌脚系方形钢材制作,使得教学设施存在危险因素,属于管理职责缺陷,若学校能充分注意到教学设施的危险性,用其它材料的课桌或者用柔软材料包裹好桌脚、桌沿等尖锐部位,则可能不会发生案涉的危害后果。
另外,该小学还应当尽到充分教育小朋友谨慎避免伤害到其他小朋友的安全教育义务。此外,若在幼儿园发生小朋友之间的伤害意外,校方若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需要承担责任,其他教育机构也是一样。
问题二:李某的监护人为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何姗:
本案案涉事件中的李某是在捡橡皮的过程中无意绊倒了张某,对张某而言,李某的这一突发行为是无法预知的,使得其无法避让。对于两人的捡橡皮、通过过道的行为,难以定性未尽到与心智、注意力相当的注意义务,但张某确系由李某绊倒受伤是事实,因而李某对此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而李某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从法律上讲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没有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则由其监护人付某承担。
【工作人员提醒】
淳安县教育局 安全保卫处 余强:
少年儿童的生命安全一直以来都是教育部门的工作重点,也是关系到全县千万个家庭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作为家长和学校来说,应该从这一类事件里面反思,在如何做好学生教育和安全意识提升的同时,让他们学会保护自己、保护同学。
就家长而言,应该以学生健康成长为目标,教会学生在做好自我保护的同时,和同学朋友之间,做到互爱互敬、互谅互让。同时学校本身也要增强安全意识和危机意识,对学校内可能发生的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事故,做好应急预案和充分的人员物资的准备,一旦发生此类事故时能有一个有效的应对。
对于教育部门、学校和广大的家长来说,我们最终的目的都是保护好全县所有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打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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