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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步伐的加快,农村百姓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里拆旧建新、二次装修、重新造房现象日益增多。家住淳安县某村的老李在村里盖了新房,正准备赶紧装修好入住,一件意外打破了老李一家人的喜悦——水电工余某在装修过程中不慎摔下,抢救无效死亡。
余某的意外死亡引起了四个人之间的争吵:余某的儿子小余认为父亲是在房主老李家务工时发生的意外,就应该让老李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老李则表示,余某是小工方某带来做工的,方某理应承担责任。一旁的方某也觉得自己倒霉,他只是多叫一个人来一起干活,怎么就要承担连带责任了?要说方某倒霉,材料商王某更是有苦难言,因为小工方某是他介绍给房东余某的。四个人你一言我一语,吵得不可开交。
案情简介
原来老李在装修新房前,去王某的店里采购材料,期间聊起家中水电装修事宜,王某好心给老李介绍了方某。方某觉得自己一个人忙不过来,便喊上了朋友余某一同到老李家为其安装水电。这在村里本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大家都是朋友,有钱一起赚,可谁都没想到,余某的意外让“三方”陷入了尴尬局面。
出于好心为朋友介绍水电工装修,但这个水电工叫来的另一个人在作业时出现了死亡事故,这个责任谁来承担?要赔偿多少钱?
调解现场
为了尽快解决这起纠纷,房东老李、余某家属、材料商王某及小工方某来到了淳安县大墅司法所要求进行调解。
A:我父亲是在你家做水电工程时掉下来,你要负全责!
B:责任我承认有,但是我跟他也没签过协议,他也不是我叫来做的,是别人叫来做的,叫我负全部责任是不可能的。
C:我也是出于好心,我跟房主老李是朋友,推荐个人给他家做水电工,哪里知道会变成好心办坏事?
调解现场,三方对于责任承担各执一词,相互推卸责任。余某家属见此状况,情绪也越来越激动,调解陷入僵局。
考虑到现场情况,加之大家互不相让,调解员改变策略,采用换位思考、各个击破的方式,分别做各方的思想工作。
调解员理清现有证据和思路后告诉老李:“余某虽然是方某叫来一起干活的,不属于你直接雇佣,但是他到你家干活,你没有明确拒绝,而是默认了他的劳动,那么你与他的关系即为雇佣关系。同时你也没有与王某签订承揽协议,且水电装修费用也未与王某结清,故而通过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你和余某的雇佣关系。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雇佣过程中造成损害,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这个责任主要还是由你来承担,王某和方某最多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补偿一点。”
另一方面,调解员也向余某家属详细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老李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责任,余某家属在了解了相关法律后也表示了一定程度的理解。
最后,老李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房屋装修花了不少钱,自己目前积蓄不多,希望方某及王某也能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在经历了各方“思维转换”后,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链接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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