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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一个月前,李某与公司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而是将她推荐到离家较近的另外一家合作单位就业。虽然工作岗位有所不同,但上班时间、工资待遇等并没有太大差异,甚至工作环境较之公司还更好,李某对此非常满意。 随即,李某要求原公司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的经济补偿,却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公司已经为她解决工作,尤其是她从公司离职的次日便可以上岗,她并没有因为离职而受到任何损失。
【争议焦点】
公司能否以此理由不支付经济补偿? !!!
【普法时刻】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两个法条表明,在劳动合同因为期满而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想免除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并不以劳动者没有遭受经济损失、失业等作为前提,而是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
1 用人单位提供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是原用人单位,而不包括其关联单位等其他主体,除非原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造成原主体资格灭失,才可以将继承其权利义务的单位视为原用人单位。
2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与之对应,可以发现本案并不具备相关要件。 一方面,公司没有提出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没有给予劳动者选择是否续签的权利; 另一方面,公司推荐李某到新单位工作,并不等于是公司对她工作的安排,因为新单位与李某是否签约,双方有着完全的自主权。同时,即使新单位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同原公司的原有劳动合同相比没有变化,甚至在工作环境方面还好过原公司,也并不等于原公司维持原劳动合同的条件。
因此,该公司必须向李某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劳动合同期满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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