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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以案释法丨林地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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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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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村的长平组
共有34户村民。
2009年,
长平组获得
村里某块林地的林权证,
林种为防护林。

2011年,
景胜公司与长平组取得联系,
表明了开发林地的意愿。
为此,
长平组组长通知
全组34户村民召开会议,
就林地转让事宜进行讨论,
并最终通过
林地转让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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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
景胜公司与长平组
顺利签订《林地转让合同》,
林地转让款按照村民讨论的方案
分配到了每户村民。

合同签订后不久,
景胜公司旋即
对该处林地着手进行开发。
2013年,
经景胜公司申请,
这块林地类型变更为商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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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后,
组内的几户村民获悉,
被转让的那块林地
之前为防护林性质,
属于法律禁止转让的公益林,
便联合组内其他村民
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确认与景胜公司签订的
《林地转让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
《林地转让合同》有效,
判决驳回组内村民的诉讼请求。
村民不服,
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
改判确认《林地转让合同》无效。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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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实际上,能够转让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只限于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情形,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结合本案

本案中,景胜公司与长平组签订《林地转让合同》时,案涉林地的林种为“防护林”,不属于可以转让的林地类型,景盛公司也无证据表明案涉林地属于前述规定中可以转让的第四种情形。因此,《林地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虽然案涉林地在转让合同签订两年以后变更了林种类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确认案涉《林地转让合同》无效。
小普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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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林是公益林的一种,是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防护林林权转让,共同保护我们宝贵的森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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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世轮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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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 18: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外甥打灯笼——照旧(照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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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 20: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老板亏大了
开心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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