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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排污单位
请注意
3月1日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实施
《条例》施行后,杭州市近3000家持证单位、37000余家排污登记单位都将受到约束。为了让广大排污单位更好地了解《条例》,我们开设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解读系列,提取亮点和大众较为关心的问题,从不同角度对《条例》进行讲解。
持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排污吗?当然不行!本期针对持有排污许可证排污还应遵守哪些法律规定展开讲解。
各排污单位要牢记这些法律法规,必要时拿小本本记下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持有排污许可证是前提,各排污单位持证后还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排放污染物,否则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业、关闭。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上还需记载存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形时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和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违反相应规定的,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会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及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也要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同时还应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管理和做好自行监测等工作,否则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责令停产整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来源:杭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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