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注册登陆后会显示大图和更精彩内容!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为建立和强化医保基金监管长效机制,营造“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的社会氛围,结合最新颁布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容易辨识的违规行为及常用知识点。
希望通过小课堂的知识分享能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医保政策规定,也请大家在看病就医时擦亮双眼,与我们共同做好医保基金的“守门人”。
部分医疗机构存 在收诊疗费时重复收费的问题。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重复收费:重复收费是指医疗服务提供方对某一项诊疗服务项目按多个项目进行收费的行为。
例如老王因皮肤擦创伤至某门诊部就诊,该门诊部收取了 清创费和凡士林纱布的费用,此即为重复收费。对此,杭州市医保部门已经相应制定了审核规则,对于存在多计收的,将在审核过程中予以扣除。
一、《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即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重复收费行为时,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修订版)》:
各诊疗项目操作中穿刺、置管、注射等诊疗以及氧气、笑气、器械、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液、一般缝线、敷料、普通导管、注射器、输液器、钠石灰、肝素钠等),均不得另行收费。
参保人员在就医配药过程中如发现定点医药机构有变相提高标准收费行为,可向杭州市医疗保障局投诉举报。
来源:杭州医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