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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 基金监管小课堂第七课:骗取医保基金之变卖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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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4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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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和强化医保基金监管长效机制,营造“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的社会氛围,结合最新颁布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容易辨识的违规行为及常用知识点。

希望通过小课堂的知识分享能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医保政策规定,也请大家在看病就医时擦亮双眼,与我们共同做好医保基金的“守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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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参保人员和定点医药机构存在变卖医保药品或低价回收医保结算药品的问题。今天,小编就以案说法,带大家了解一下什么叫变卖医保药品。
变卖:指变卖由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结算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是违法行为。简单说,就是去医院或者药店刷医保卡,将药品等买入之后,再转手卖给别人的行为。

例如2020年3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在线开庭审理一起被告人利用医保卡实施诈骗犯罪案件。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女)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自身没有相关疾病的情况下,使用本人或冒用亲友医疗保障卡,多次到医院配取大量药品,再将药品折价出售给张某(另案处理),致使国家医保基金损失数十万元。最终,上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即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参保人员在就医配药过程中如发现定点医药机构有变相提高标准收费行为,可向杭州市医疗保障局投诉举报。



来源:杭州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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