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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 基金监管小课堂第九课:冒名就医之门诊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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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9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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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和强化医保基金监管长效机制,营造“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的社会氛围,结合最新颁布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容易辨识的违规行为及常用知识点。

希望通过小课堂的知识分享能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医保政策规定,也请大家在看病就医时擦亮双眼,与我们共同做好医保基金的“守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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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医药机构存在诱导、协助他人冒名就医的问题。今天,小编就以门诊配药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开票据:医药服务提供方违反《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规定,以减免费用、虚假宣传等方式吸引、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住院、购药;伪造医疗文书、医保结算数据,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医疗费用单据等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例如张三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张三的朋友李四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张三生病需要就诊配药,因未参加医疗保险,不能报销医药费用,但张三又不想花较多的钱自费配药,定点医药机构为了提高业务收入而诱导、协助张三使用李四医疗保障凭证(市民卡)就医结算,从而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对此,杭州市医保部门逐步开展医保实名制监管系统安装和使用,推广人脸识别、视频监控等实时监控系统,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全流程监控。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即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行为时,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参保人员在就医配药过程中如发现定点医药机构有变相提高标准收费行为,可向杭州市医疗保障局投诉举报。



来源:杭州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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