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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21〕3号)文件已出台,那么文件中的政策怎么兑现呢?近日,淳安县农业农村局、淳安县财政局联合印发《淳安县粮食生产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这些事项需注意。
连片50亩以上套种旱粮比例50%以上——60元/亩
01、如实填报“种植补贴申报表”,向所在村委会上报实际种植补贴面积。(自主申报,自我承诺。) 02、经村委会核实补贴面积,公示7天。无异议后,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名,报所属乡镇统一汇总。 03、乡镇对各村上报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04、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上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会同县财政局在公共媒体平台,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1、规模种植主体或村集体统一流转的: 必须提供土地流转合同或上(当)年支付田租清 单备案,实际种植面积清册;
2、村集体土地: 提供相关面积证明材料、实际种植面积清册;
3、散户以行政村为单位联户申报的: 提供单户清单。 所有种植类补贴需提供相应的种植图片: 1、稻麦复种提供同一位置种稻与种麦的图片; 2、常年性经济作物或常年性抛荒地并改种水稻的提供同一位置前后对比图片。
二、服务与创建奖励
(一)对为散户或村经济合作社提供水稻机械化统一育秧、插秧及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服务累计总面积达到3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奖励1.5万元。 申报流程 01、符合社会化服务奖励条件的主体和组织,如实填报“种植水稻社会化服务奖励资金申请表”,提供相应材料,提交被服务对象所在村委会。(自主申报,自我承诺) 02、村审核:被服务对象所在村委会进行核实,公示7天,并附举报电话。无异议后,报所属乡镇统一汇总。 03、乡镇审核:被服务对象所在乡镇进行审查、核实,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04、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上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会同县财政局在公共媒体平台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相关材料:
主体提供服务合同、服务面积证明材料、相关服务图片、服务费凭证。
(二)县级水稻高产示范面积100亩以上,各种植模式取前3名,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和0.8万元。 申报流程 01、申报测产:水稻收获前10天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水稻高产示范方奖励测产验收申请表”,并提供“水稻高产示范田间档案记载表”。 02、测产排名: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主体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成立测产验收小组,在申请产量验收主体收获当天,进行实割测产。对达到奖励条件的主体,按实测攻关田产量取前3名。 03、公告公示:将主体与奖励资金在公共媒体平台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农机装备提升
流转面积达到100亩以上、流转期5年以上的规模种粮主体及村经济合作社,购买中央、省、市补助目录内的粮油生产机械设备,除享受中央、省、市、县各级农机购机补贴政策外,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规模种粮主体或村经济合作社购机自支部分再给予补助50%,粮食生产功能区外,自支部分再给予补助25%。 申报流程 01、县农业农村局农机执法中队按相关程序进行操作,程序完结后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汇总表移交给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农作物和种子站。 02、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农作物和种子站,根据农机中队提供的追加补贴清单,通知拟补贴主体,提供主体注册证书、流转种植经营合同与流转清册。 03、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组织相关科室联审,拟定年度实际补贴金额,在公共媒体平台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粮食生产贷款贴息
贷款条件:申请主体必须在农业部门提供的《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册》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贷款用途。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 贷款方式:分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其中:对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贷款,凡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 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粮食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 除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外,其他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流程 01、列入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的借款人,根据需要,填写《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向淳安农商行提出贷款申请。 02、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农商行提供的《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通知主体提供佐证材料。 注意:提供的资料有当年度实际粮食种植面积、土地承包流转证明、粮食生产贴息资金使用资料等。 03、县农业农村局同县财政局、县农商行进行集中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公共媒体平台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下列情况的,不予贴息: 1、贴息对象与承包合同主体不一致的; 2、贷款期间出现转包行为,全年稻麦复种粮食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少于20亩的; 3、粮食生产主体不在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的; 4、相关证明材料不完整的。
五、粮食功能区提标改造
实施范围:相对连片面积50亩以上,经认定满3年(含)以上,且年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的各级的粮食生产功能区。 申报主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乡镇政府为主体申报。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为乡镇政府、村经济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 补助内容: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节水灌溉、沟渠及配套设施、旱地微蓄微灌设施、排灌泵站等水利设施修建、配套和改造;作业道、农机下田坡、山区防兽害拦阻设施建设,农电输电线路、变压器等农业安全用电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包括水稻育秧、稻谷烘干、稻米储藏初加工等配套设施。 补助余额:1、对基础建设总投入给予每亩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每亩低于2000元的按实际投入补助,高于2000元的给予每亩最高2000元补助。包括项目工程规划设计、预决算编制、工程监理、审价(计)的直接费用,具体费用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2、对建设主体实施水稻育秧、稻谷烘干、稻米储藏初加工等配套设施建设,给予投入部分50%的补助。其中设备购置与农机购机补贴、农机装备提升不得重复享受。
申报流程 01、申报:根据县农业农村局下达的项目申报要求,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注意:申请需提交项目申报表、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相关证明材料等。 02、审核立项:乡镇政府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立项,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03、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立项计划、项目合同等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规定建设周期内实施完成,同时保证项目的建设效果。 04、实施管理: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合同由县农业农村局、实施主体所在乡镇双方签订。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由县农业农村局、实施主体、所在乡镇三方签订。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和合同要求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如因客观原因需调整建设计划或者放弃项目实施,项目主体需提交书面申请经乡镇同意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复。 05、项目验收:项目申请验收——乡镇初验——县农业农村局复验。 注意: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表、评分表和台账资料等。 06、资金拨付: 1、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中的基础设施部分,分批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注意:第一批补助资金在签订建设合同一个月内预拨20%。在项目竣工结算前,工程款拨付控制在合同价的80%以内(不含不可预见暂定金额)。项目竣工后,由建设主体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审计部门正式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款项。) 2、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中的配套设施部分,待项目完工后,由建设主体提交完整的财务凭证及相关资料,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补助款项。
注意事项 延期或终止: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经乡镇政府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延长期限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对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或在同意延长实施期限内仍未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项目建设计划。
六、市级水稻生产高产高效示范方创建
申报主体:粮油(农机)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规模生产主体。 补助条件:水稻示范方连片面积在100亩以上,应用品种和技术属于当年度国家、省市主推技术和品种,单产水平或生产效益在同类品种中达到县领先水平或在县内有典型示范效应。 补助标准:对创建的规模种粮主体投入的种子、肥料、农药等物化成本及田租、人工等总投入情况,给予6—8万元奖励,奖励原则上不超过总投入的50%。 申报流程 01、申报:根据县农业农村局下达的项目申报要求,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注意:申请提交提供申报书、生产规模证明等材料。 02、审核立项: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评审,下达立项计划。 03、项目验收:向所在乡镇提交验收申请书——乡镇初验——县农业农村局复验。 注意:主体需提供创建图片、总结、投入情况、测产情况、财务凭证等相关材料。创建目标产量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家成立测产验收小组进行测产。 04、资金拨付:经验收审核,公示无异议,财政部门会同产业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