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首次:2021年3月29日10时22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开展垃圾分类专项检查时,发现由当事人杭州千岛湖某湖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千岛湖镇港口路某酒店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处已按规定设置四色垃圾收集容器,但存在将玻璃瓶(属于可回收物)投入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食品包装袋(属于其他垃圾)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内的混投现象。
再次:2021年8月3日8时30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开展垃圾分类专项检查时,发现由当事人杭州千岛湖某湖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千岛湖镇港口路某酒店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处已按规定设置四色垃圾收集容器,但存在将塑料瓶(属于可回收物)投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烟头、泡面盒、快递包装袋(属于其他垃圾)投入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的混投现象。
处置查证
2021年3月30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以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立案查处,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后,于2021年8月3日再次发现该当事人经营管理的千岛湖镇港口路某酒店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处存在混投现象。执法队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进行全过程录像,待执法队员取证完成后当场向当事人开具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现场文书。
经询问,执法队员得知该当事人再次发生生活垃圾混投现象的原因在于其管理存在纰漏,对新员工垃圾分类培训未能及时跟进,导致有新员工在投放生活垃圾时将塑料瓶(属于可回收物)投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烟头、泡面盒、快递包装袋(属于其他垃圾)投入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对酒店垃圾分类规范程度造成一定影响。
案件处理
该当事人系某酒店的经营管理单位,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当事人也系该酒店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但其未按规定履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义务,导致出现混投现象,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之规定,已构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行为。
鉴于当事人2021年3月30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550)。
法律分析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于全面推进“垃圾革命”,用法治手段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8月以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垃圾分类场所点多面广、反复性强、日常检查难以全面覆盖等问题,委托第三方民调机构的专业力量对企业开展全覆盖式垃圾分类工作检查,通过暗访检查与日常巡查结合,树立起严管重罚、不留余地的鲜明导向,倒逼企业主动承担起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垃圾分类让改变从身边发生,源头生活垃圾分类有利于垃圾资源化、无害化,省却了后期处理大量的分类分选工作,降低了预处理成本,减少垃圾运输、处理的工作量,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身处穹顶之下,很多时候我们想做的很多,能做的却很少,但生活垃圾分类,却是我们每个人都能身体力行并行之有效的。让改变从身边发生,让人们真正关注并参与环境保护,这是我们选择生活垃圾分类的初衷。
法规链接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本省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纸、塑料、金属、包装物、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二)易腐垃圾,指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容易腐烂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米面食品、食用油脂、坚果炒货等;(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含汞血压计,药品及其包装物,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胶片及相纸等;(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淳安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