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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始终坚持贴近公众需求,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和群众关切,开设《“小城”说法》专栏,以典型案例的形式普法,用群众的语言讲好淳安综合执法法治故事,分析发案原因,阐明危害,警示教育公众,帮助群众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法规,充分展现新时代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良好精神风貌。
本期主持人:潘玮
案情简介
近期,千岛湖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二中队依法对明珠路“网红餐厅”出店经营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其整改到位。截至目前,该店铺因出店经营一犯再犯,两个月内已被千岛湖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二中队处罚了六次。
“晚上总是把店里的桌子凳子摆到门口人行道来,几乎占据了整条道路,严重影响通行!”入夏以来,多名市民来电反映明珠路网红烧烤店每天晚上将桌子摆放在人行横道上经营,影响行人正常通行。炎炎夏日,啤酒的冰爽加上烤串的火辣,这就是夏天的绝配,每当进入炎热的季节,烧烤似乎成为城市居民夏季生活中最热门的选择,但对一些居民来说却是一种负担。
今年6月,千岛湖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千岛湖镇明珠路网红烧烤店在店面门口人行道上摆放桌子、凳子供顾客用餐,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执法队员立即联系到店内负责人宋先生并当场下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宋先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后执法队员每晚通过监控巡查发现该店分别于2022年6月17日、2022年6月27日、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1日,2022年8月11日和2022年8月15日存在出店经营行为,故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千岛湖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二中队立案调查处理。
鉴于当事人在一年之内多次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根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六)被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故依据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结合《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的后三次违法行为,每次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每年夏季,店里的夜宵生意就特别好,每晚来吃饭的客人越来越多,店里生意忙有时候没有注意到,店内客人就自己把桌子搬到门口去吃了,是我们没管好,我们愿意接受处罚。”店主宋先生说道。
“出店占道经营一直是困扰城市管理、影响市容秩序的顽疾,我们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集中整治和日常管理相结合、取缔和疏导相结合的原则,为有效制止屡教不改的出店经营违法行为,将运用法律武器,动真碰硬,破解城市管理难题。”千岛湖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二中队相关负责人表示。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十七条第一款“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淳安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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