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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始终坚持贴近公众需求,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和群众关切,开设《“小城”说法》专栏,以典型案例的形式普法,用群众的语言讲好淳安综合执法法治故事,分析发案原因,阐明危害,警示教育公众,帮助群众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法规,充分展现新时代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良好精神风貌。
本期主持人:汪良子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8日,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淳安县林业局案件移送函,称当事人王某在王阜乡郑中村榨源坞“金竹坪”山上涉嫌存在擅自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该局随即指派辖区临岐中队承办该案。
该局临岐中队根据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立即进行补充调查。经核实查明,当事人王某于2020年12月为种植油茶树等经济作物,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淳安县王阜乡郑中村榨源坞“金竹坪”山上的林木,为村集体所有。因当事人将伐完的林木占为己有,确认其盗伐林木的违法事实。 2022年9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经专业机构鉴定,当事人王某共采伐松树活立木9株,蓄积0.31立方米,具体的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行政处罚
2022年9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结合《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及《淳安县林业局文件关于调整林业行政执法中木材基准价的通知》(淳林〔2016〕30号)的规定,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王某作出责令在异地补种盗伐林木株数1倍的树木,并罚款人民币470元的行政处罚。
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的区别:
盗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林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第一项:“盗伐林木,立木材积0.5m3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淳安县林业局文件关于调整林业行政执法中木材基准价的通知》(淳林〔2016〕30号)“2、对涉及盗伐、滥伐、毁坏林木等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木材,木材基准价统一定为300元/立方米,计算木材材积从前款规定。”
来源:淳安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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