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是2011年的文件,但估计有很多人没看到,因为真正对老百姓有用的政策文件老百姓是很难看到。刚才看到网友“东方红”发的《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六月起开始报名》贴子,才去找来当年的文件。 中共淳安县委文件 县委〔2011〕2号 中共淳安县委 淳安县人民政府 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工程实施意见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属各单位: 为改善农村住房条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民转移集聚,提升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县委〔2010〕65号)的有关要求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农民自愿、循序渐进”的原则要求,鼓励农民放弃现有全部农村宅基地、住房及附属设施置换安置房,向县城、中心镇、中心村及乡镇政府所在地村转移集聚。到2015年,县城集聚人口累计达4万人以上,中心镇集聚人口累计达3万人以上,每个中心村常住人口达1500人以上。 二、规划建设 (一)编制规划。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农民居住集中、土地集约节约、产业集聚发展、居住环境改善的要求,在2011年4月底前编制完成县城、中心镇、中心村及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农民集聚安置区五年规划,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 (二)供地方式。农民集聚安置区建设可采取土地出让、行政划拨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三种方式灵活供地,多模式探索和多途径推进农民转移集聚。县城原则上采取出让和行政划拨两种方式供地,中心镇采用出让、行政划拨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三种方式供地,中心村及乡镇政府所在地村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式供地为主。对出让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安置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安置房上市交易,按交易时成交价的(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执行)2%补交土地出让金,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三)开发建设。农民转移集聚安置区由政府负责组织新农村建设开发公司实施,鼓励其他国有公司参与开发建设。县城规划安置区建造公寓房,由政府实行统建;中心镇规划安置区以建造公寓房为主,适当建造联排式住宅,由政府实行统建;中心村及乡镇政府所在地村规划安置区以建造联排式住宅为主,实行政府统建与农户自建相结合,严格控制建造独立式住宅。 三、人员确定 (一)对象确定。本县范围内自愿永久放弃现有全部农村宅基地、住房和其他附属设施实施异地转移集聚的在册农户。 (二)人口认定。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农民异地转移人口: (1)在册农业人口; (2)户口外迁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凭学校证明); (3)在部队服役未提干的现役军人(凭部队证明); (4)服刑及劳教人员(凭司法机关证明)。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住房置换优惠政策,不享受转移安置补助资金: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口,且已按规定处理完毕的(凭所在地乡镇政府证明); (2)独生子女家庭且子女未婚嫁的或已婚未育夫妇增计1人。 四、转移安置 (一)安置方式。异地转移农户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安置是指在统一规划的农民集聚安置区置换或自建安置房的;分散安置是指在县内自购商品房安置的。 (二)安置房类型。安置房分公寓房和联排式住宅两种类型,公寓房户型按建筑面积分为70㎡、90㎡、110㎡、130㎡四种;联排式住宅按占地面积分为70㎡、90㎡、110㎡三种。 (三)置换标准。置换县城公寓房建筑面积标准为每户基数40㎡,再加每人15㎡,超面积部分不得超过20㎡,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60㎡;置换中心镇、中心村及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公寓房建筑面积标准为每户基数40㎡,再加每人30㎡,超面积部分不得超过30㎡,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60㎡;置换中心镇联排式住宅的必须为3人(含3人)以上户,置换标准为3~4人户占地面积70㎡、5~6人户占地面积90㎡、7人户以上占地面积110㎡;置换中心村及乡镇政府所在地村联排式住宅的标准为1~2人户占地面积70㎡、3~4人户占地面积90㎡、5人户以上占地面积110㎡。 五、安置政策 (一)购房政策。 1、公寓房:标准面积内按成本价购置,超标准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置。 2、联排式住宅:中心镇按市场价购置;中心村及乡镇政府所在地村政府统建的,按成本价购置。 成本价、市场价以及层次差价系数由建设单位组织测算和评估,经县委、县政府审核后发布。 (二)经济补助政策。 由县财政统筹城乡发展专项资金,按转移农户人口、原住房及宅基地状况,并结合转移安置类型分别不同标准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 1、安置补助标准:
3、原住房(以权证登记为准)按建筑面积予以补助,标准如下:
(三)其他扶持政策。 1、异地转移农民享受居住地同类居民同等的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待遇,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异地转移农民继续享受原有的库区移民、低收入农户等扶持政策。 3、县委、县政府每年从专项扶持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工作经费补助,具体办法由县扶贫办会同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农村有房非农业户住房处置政策 属宅基地复垦区内的农村有房非农业户,自愿永久放弃全部的农村宅基地、住房和其他附属设施的,每户可置换1套中心镇、中心村或乡镇政府所在地村的公寓房,70㎡以内按成本价购置,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置。对不需置换安置房的,宅基地和原住房参照农民转移集聚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七、申办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户及农村有房非农业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自愿永久放弃农村原宅基地、住房和其他附属设施的承诺书,承诺书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家庭成员签名,同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材料。转移农户自购(含已购)商品房安置的,还须提供商品房房产证、土地证、契证等相关材料。 (二)公示。经所在地村委会初审后,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三)审批。初审和公示无异议,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农民异地转移办公室审批。 (四)签订协议。经批准的异地转移农户与所在地乡镇政府签订转移安置协议。原已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而未建造的农户,需一并办理注销手续。 (五)选房换房。公寓房或联排式住宅竣工验收后,由政府组织进行摇号选户、选房,预付房款,签订合同。对政府统一规划由转移农户自建的联排式住宅,乡镇组织摇号选户、选址。 (六)资产处置和户籍管理。转移农户在签订换房合同后,所在地乡镇政府收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予以注销。在签订换房合同后6个月内(或农民自建房选址后8个月内),自行拆除原住房的,残值归转移农户所有,逾期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统一处置,对符合复垦条件的宅基地必须实施复垦。转移农户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继续保持不变,提倡依法有偿流转、置换城镇社保或折价入股。户籍按有关规定迁入新居住地实行统一管理。 八、工作要求 成立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民异地转移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督促和协调推进。各乡镇是农民转移集聚工程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织,落实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本地的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工程。扶贫办、发改、国土、建设、规划、公安、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负其责,齐心协力推进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工程。农民转移集聚工程纳入县委、县政府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新农村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委、县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进行问责。 中共淳安县委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11年3月3日 抄送:县人大、政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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